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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局和公安部发出通知个体户等出国(境)办护照有新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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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3-17
第4版(要闻)
专栏:

  国家工商局和公安部发出通知
个体户等出国(境)办护照有新规定
新华社北京3月16日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公安部最近就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人员出国(境)申办护照问题发出通知。
通知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对外交往的日益频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人员要求出国(境)学习考察、洽谈生意、推销产品的日益增多。为促进个体和私营经济健康发展,方便其走向国际市场,经研究决定,个体劳动者协会会员和私营企业协会会员因商务和其他私人事务出国(境),归口由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负责出具意见。
通知规定,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中的个人或团体因商务、学习考察、短期培训、技术交流等私人事务需要出国(境),依法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所需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出国(境)的意见,由市、县级个体劳动者协会或私营企业协会负责出具。申请出国(境)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人员户口所在地与其参加的个体劳动者协会或私营企业协会所在地不一致的,应依法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申请手续。没有成立私营企业协会的地区,私营企业人员出国(境),由同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出具意见。
通知要求公安机关与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要加强配合,对手续齐全的申请,要及时依法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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