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8阅读
  • 0回复

北京市信托公司临时仓库失火案 北京市人民法院已作严肃处理 主要负责者侯伯彦判处七年徒刑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3-09-15
第3版()
专栏:

北京市信托公司临时仓库失火案
北京市人民法院已作严肃处理
主要负责者侯伯彦判处七年徒刑
北京市人民法院最近判决了北京市信托公司储运科运输股附属临时仓库的严重失火案件。火灾主要负责者仓库管理员侯伯彦严重违法失职,被判处徒刑七年,其他有关人员也都分别受到了法律处分或行政处分。
这件火灾的经过是这样:五月八日,该公司接受沈阳市工业局委托运往沈阳的废电影片六箱,共重四百三十公斤。次日,为了起运方便起见,由货主向该公司建议由六箱改装成七箱,箱子分两层,外面一层木板,里面一层铁皮,铁皮需要焊封。该公司工作人员接受这一任务后,在十三日上午找来焊工孙万忠、吴文典,让他们在仓库里靠门口的地方焊活;因焊锡热度过高,引起箱内废影片燃烧起火,立刻延烧了库内存放的易燃品。火势很猛,烧毁油布五百四十尺,及许多药品、中光纸等物;当时在仓库内的搬运工人章恩林和焊工孙万忠不及冲出,都被烧死;另一焊工吴文典冲出火后,救治无效身死。信托公司干部杜振英也被烧伤。
事后北京市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对这一失火案作了调查。调查结果是:仓库管理员侯伯彦违反保安规定,因而酿成火灾,应负主要责任。在火灾发生前两天(十一日)侯伯彦曾找北京市搬运工人章恩林代找焊工,章告诉他废电影片见热容易起火,这种焊法不安全,拒绝为他找焊工。侯伯彦过去曾做过焊工。也有锡焊可能引起火灾的常识;但由于他严重忽视安全,不爱惜国家财产,就自己找了焊工来做。在刚起火时,侯伯彦如果能真正用力搬动箱子,是可以把箱子推到门外,避免扩大火灾的。但他没有这样做,只是推了一把,箱子未移地方,自己就走了,终于酿成火灾。根据以上情况,北京市人民法院判处主犯侯伯彦徒刑七年。信托公司运输股业务员高宗达,违反该公司的指示和仓库经营规章,擅自接受容易燃烧的废影片,且在接受后,未尽监督指导责任,是一种失职行为,判处徒刑一年。信托公司铁路运输组组长张士骥,违反该公司仓库经营规章规定,盲目接收承运易燃品,判处徒刑六个月。信托公司储运科运输股股长李松山、信托公司经理王国栋、副经理刘化龙、储运科科长周子仲等四人因忽视安全工作,都分别受到了行政处分。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