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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护国家财物是人民的公德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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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3-09-15
第3版()
专栏:政法工作述评

爱护国家财物是人民的公德
爱护公共财物是我国人民应有的公德之一。在国家已进入计划经济建设的时期,积极地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和人民群众珍惜国家的财物,更有着极其重大的意义。这是因为要实现国家的工业化,就必须有大量的资金;而资金的积累,一方面固然要依靠广大的工人和农民发挥高度的积极性,搞好工农业生产,为国家创造更多的财富;而另一方面则必须实行严格的节约,合理地使用现有的资金和物资,使其不致遭受浪费和损失。几年来,在各地的工厂、矿山、企业、机关、部队、学校和人民群众中,都出现了许多爱护国家财物的先进人物。他们不仅在平日积极地和浪费现象与破坏国家财物的现象作斗争,而且在国家物资遭受意外的灾害时,英勇地进行抢救,使国家财产避免了或减少了损失,这对于顺利地开展我国的经济建设事业,是有很大作用的。
今天本报发表的华北军区某部英勇扑灭火灾,抢救国家物资的行动,就是这种爱护国家物资的显著的范例。该部千余人,在知道邯郸花纱布公司仓库失火时,就立即携带救火器材,主动地前往火场抢救。参加救火的每一个干部和战士,在高度的爱国主义精神的鼓舞下,都奋不顾身地积极进行抢救,因而有五十七人负轻伤,两人受了重伤。中共中央华北局的通报中说:“正由于该部干部和战士作了这样有高度觉悟、有严密组织的英勇顽强的斗争,所以该部对这次抢救工作起了决定性的作用。由于烈火迅速被扑灭,不仅在火场抢救出一部物资,减少国家资财损失,并使邻近火场的纱厂免遭火灾。”该部干部和战士的这种高度自我牺牲精神,是爱国主义的最崇高的表现,值得全体国家工作人员、全体解放军指战员和人民群众向他们学习。
但是,在我们的国家机关中,特别是在那些掌管物资的部门中,却有一部分工作人员,对国家财产毫不负责,工作中粗枝大叶,马马虎虎,因而发生了一些事故,使国家财产受到不应有的损失。今天本报发表的北京市信托公司临时仓库失火事件,就是其中的一个例子。该仓库的管理人侯伯彦,严重地漠视国家财产的安全。他明明知道该公司早就规定,凡是易燃物品和烟火一概不得搬进仓库内,当然就更不许可在仓库内锡焊装有易燃物的东西。但在此次该公司干部高宗达和张士骥违反经营规章,擅自接受承运易燃品废电影片后,他不仅没有提出意见,反而不顾工人章恩林的警告,在仓库里锡焊装有废电影片的铁箱皮,因而酿成了火灾。而且在刚起火时,侯伯彦如果有丝毫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只要把箱子推到门外,就可以使火灾不致扩大;但他只推了一把就走了。致使火灾得以漫延扩大,烧毁了一亿元的物资,还烧死了三个工人。这是一种极其可耻的犯罪行为,是国家的法律所绝对不能容许的。其次,该公司的有关领导人也负有一定的责任。该公司虽然制订了安全制度,但对消防工作一贯不重视,既不对工作人员进行教育,也不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正是由于这种工作中的官僚主义,才使违反规章接受易燃品和锡焊铁箱皮的事件得以发生。为了严肃国家的法纪,教育干部和人民,北京市人民法院和人民监察委员会,分别给予此案的违法失职人员以法律处分和行政处分,是完全必要的。
为了切实地保障国家财产的安全,使之有效地用于国家建设事业,必须向一切国家工作人员、解放军指战员和人民群众进行爱国主义的教育,使他们懂得爱护国家财产的重要性。特别是那些掌管物资的机关,更应反复地经常地向所属的工作人员说明,保管好国家财物,不仅是作为一个人民应有的公德,而且是国家和人民交付给他们的任务,从而提高他们的政治觉悟和工作责任心。同时还应建立和健全各种有关保证物资安全和消防的制度规章,并认真地进行检查监督,务使其能够真正贯彻执行,而不致流于形式。对于那些克尽职责、保管国家财产有功的人员,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于那些因玩忽职守而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人员,则必须给予惩处,其中情节严重者,还应受到国家法律的制裁。过去有些人错误地认为,毁坏了国家的财产,并不是一件了不起的事,只要检讨一下或给予批评教育,就算完事了。这种思想是极其有害的,它会使我们国家的纪律松弛,这是绝对不能容许的。今后各级司法、检察和监察机关,应该积极地和这种错误的思想作斗争。凡是发生了毁坏国家财产的事件,如果不是由于不可抗拒的灾害,或工作上缺乏经验所致,而是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所造成,并且情节又较为重大者,都必须视为一种违法失职行为,应该严肃地加以处理,分别给予有关人员以法律的处分或行政的处分。只有这样不断地教育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政治觉悟,发扬他们的爱国主义精神,而同时又逐步地建立起正规的革命法制,才能保障国家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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