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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是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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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3-25
第5版(理论)
专栏:

  坚持公有制为主体是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
苏星

邓小平同志在《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中指出:“社会主义有两个非常重要的方面,一是以公有制为主体,二是不搞两极分化。”“我们的改革,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又注意不导致两极分化,这就是坚持社会主义。”同时,还指出:“在改革中我们始终坚持两条根本原则:一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为主体,一是共同富裕。有计划地利用外资,发展一部分个体经济,是服从于发展社会主义经济这个总要求的。鼓励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也是为了带动越来越多的人富裕起来,达到共同富裕的目的。”这两段话十分清楚地告诉我们,坚持社会主义,就是坚持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不搞两极分化,达到共同富裕。
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的重要谈话,讲到社会主义的本质时,虽然没有提公有制为主体,但实际上里边已经包含了这个根本原则。第一,在谈到社会主义本质时,他说:“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这里确实没有提公有制为主体,但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只有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才能实现。公有制本是题中应有之义。第二,在谈到特区时,他说:“特区姓‘社’不姓‘资’。从深圳的情况看,公有制是主体,外商投资只占1/4,就是外资部分,我们还可以从税收、劳务等方面得到益处嘛!”说特区姓“社”不姓“资”,其重要根据就是公有制为主体。
公有制为主体,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不容否认,其他社会也有公有制。但是,对公有制和对私有制一样,都必须做具体分析,因为既有不同性质的私有制,也有不同性质的公有制。马克思曾经批评过资产阶级经济学混同了两种极不相同的私有制:一种是以生产者自己的劳动为基础的;另一种是以剥削别人的劳动为基础的,而后者是在前者的坟墓上成长起来的。公有制也有劳动者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公有制和以剥削别人劳动为基础的公有制。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制,也可以说是公有制,但它并没有改变资本属性,仍然属于整个资产阶级。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有制,是以劳动者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公有制。属于全体劳动人民所有的是全民所有制(由于国家是全民的代表,也可以叫国家所有制);属于部分劳动群众所有的是集体所有制。这两种公有制都消灭了剥削制度。因此,我们讲公有制为主体,不单指全民所有制,也包括集体所有制。
以公有制为主体,不同于过去实行过的单一公有制。实践证明,至少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搞单一的公有制,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我们现在的方针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同时,我们也反对私有化。根据我国改革以来的经验,小型国有企业可以出售给私人,实行股份制的国有企业可以把股票出售给个人,但不能实行全部或大部国有资产私有化。现在,世界上有一股私有化的浪潮。在这股浪潮中,有两种不同性质的私有化。在资本主义国家,由于私有和国有都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私有化不会动摇资本主义基础,相反地,还可能巩固这一基础。社会主义国家则不然,私有化实际上是对劳动人民所有财产的剥夺,它必然会动摇和瓦解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因此,我们坚持社会主义,必须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

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其中全民所有制的大中型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在经济发展中起主导作用。
现在,国有大中型企业在生产经营方面遇到了许多困难。诸如利润率下降,流动资金周转缓慢,成本上升,企业亏损面居高不下……等等。这些困难是怎么造成的?说法不一。有人说是体制造成的,有人说是所有制造成的。我比较赞成前一种说法。
大家都不否认,国有大中型企业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曾经发挥过重大作用,有过辉煌的岁月。但在改革开放以后,面对多种经济成份并存和市场竞争的新形势,却显得僵化和缺乏活力了。问题出在哪里?我认为,主要是原来同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经营机制,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的环境。原来都按计划生产,现在要按市场需要生产,许多企业一时转不过弯来。在新旧体制转变过程中,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转换滞后,还遇到了新的困难。例如,在计划价格和市场价格并存的情况下,国有企业有些产品是指令性计划,按计划价格销售,能源、原材料却是市场价格;有些原材料是计划价格,产品价格实际上已由市场调节。无论“高进平出”还是“平进低出”,企业都要亏损。这种困难,是其他经济成份所没有的。
计划经济体制的主要弊端,是计划一直管到企业。这样,就产生两个后果:一是把企业管死了;二是形成了一个庞大的经济管理机构。我们一个省管项目、管钱、管物的机构就有七八十个,多者上百个。上面有,下面也得有。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关键是转变政府职能,使政企分开,落实企业自主权。但是,落实企业自主权谈何容易?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城市改革,就是从扩大国有企业自主权开始的。经过利润包干、利改税、承包制、股份制试点……企业自主权有了不同程度的扩大。因此,沿海有许多企业搞活了,内地也出现了一批搞活了的大中型企业。全国大约有1/3的企业经营状况是比较好的。但是,大部分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尚未真正转换。没有转换有多种原因,其中主要原因是政府职能转变迟缓,政企不分,对企业干预过多。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经营自主权就很难落实。据有关部门1993年上半年对全国11个省市16个重点企业的综合分析显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规定的企业14项自主权基本落实的只有经营决策、物资采购、产品销售、工资奖金分配、联合兼并5项权利,其余有6项部分落实,有3项基本未落实。因此,要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首先得转换政府职能,使企业能自主经营。党的十四大报告指出:“这是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大问题。不在这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改革难以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难以建立。”
长期以来,国有企业上缴的税利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1991年,预算内国有企业上缴的税利占同期国内财政收入的65%)。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单一公有制,企业财务统收统支,问题不大。改革以后,企业要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这个问题就变得突出了。自我积累、自我发展,是使企业成为投资的主体,有能力进行扩大再生产。但税制改革以前,国有企业的所得税率高于其他经济成份,有一段时间还要上缴“两金”,以致企业留利越来越少。1990年,全国预算内国有企业实际留利仅占实现利税的8.9%。这样少的资金,根本无力进行扩大再生产。加上固定资产折旧率低,重置价格上升,有些企业连简单再生产也难以维持了。企业设备严重老化,没钱采用新技术,怎么能有竞争力?
还有,过去的分配体制还为国有企业造成了沉重的社会负担。在市场竞争中,非国有企业轻装上阵,国有企业却背着包袱进市场,不能不步履维艰。
当然,国有企业本身管理落后,也是造成困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总之,造成国有企业困难的原因很复杂,有些是在体制转换过程中必然出现的;有些是过去体制留下来而又不能很快解决的;有些是在改革过程中具体措施失当带来的;有些和企业本身的素质有关,不应当简单地归结为所有制问题。何况,同样是国有企业,经过改革,不是有许多企业经营效益很好,是有竞争力的吗?
现在,国有企业的外部环境正在改善,《企业法》和《条例》正在落实,所得税率已经降低,“两金”已取消了。我们应当按照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确定的方向,进一步转换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这是唯一正确的道路。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必须明晰产权关系。《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企业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成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简单说来,就是国家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有所有权;企业具有法人财产权。这样,既维护了国有资产的全民所有,又明确地界定了企业的法人财产权。国家所有权在经济上的实现是,企业要上缴利润,股份制企业要上缴股息红利;在企业管理方面,股份制企业可以选派董事,独资企业可以选聘和任命经理。国有资产使用、经营的权利则属于企业。企业对法人财产依法拥有独立支配的权利,即在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可以更新、合并、出售或转让。
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形式是股份制或公司制。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不会改变公有制的性质。作为一种企业组织形式,它可以容纳不同的所有制,而且可以通过控股,保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根据1993年国家体改委等单位对深圳、海南、上海、四川上市公司的调查,这些公司通过理顺产权关系,已经摆脱了传统附属关系的束缚,实现了政企分开,达到了自主经营。主要表现是:理顺了与政府的利益关系,从只对主管部门负责,变为向全体股东负责。向国家交税,向所有者交利,实现了利税分流,企业对资产有完全的使用权;改变了过去由政府任命企业领导人的作法,由董事会聘任;企业的投资决策、项目发展由董事会提出投资方案经股东大会表决,企业既有自主权,又有自主钱。上市公司的经理们都认为,《条例》所规定的下放给企业14项权利中,除了拒绝摊派权难以落实外,其余权利他们都得到了。当然,大多数公司还没有达到这样的水平。有些企业对进行公司制改组的目的是转换经营机制并不清楚,往往热衷于股票上市、筹集资金和铺摊子,甚至搞“翻牌公司”,穿新鞋走老路。因此,绝不能认为,换个公司牌子就是现代企业了。
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以后,可以有国家股、个人股、就是说,既有个人所有,也有国家所有,但不是重建个人所有制。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第24章讲的个人所有制,是指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消费品归个人所有,不是指生产资料。这个问题,恩格斯在《反杜林论》里批评杜林强加给马克思的未来社会既是个人的又是公共的所有制的混沌世界时已经说清楚了。恩格斯说,处于这个混沌世界的不是马克思,而是杜林自己,并明确指出:“靠剥夺剥夺者而建立起来的状态,被称为以土地和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公有制为基础的个人所有制的恢复,对于任何一个懂德语的人来说,这就是,公有制包括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个人所有制包括产品即消费品。”我认为,这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重要原则。在社会主义社会,甚至将来到共产主义社会,生产资料是公有的,但个人消费品仍归个人所有。许多空想社会主义者都认为,社会主义社会或者是未来的社会,生产资料是公有的,消费资料也是公有的。这种观点,也影响了某些马克思主义者。苏联在农业集体化过程中,就出现过不仅将生产资料公有,而且将个人消费品公有的情况。我们在1958年刮“共产风”时也是想把消费品公有。这都是违背马克思主义原则的。恩格斯对马克思在什么意义上使用否定的否定也作了说明,他说:“马克思只是历史地证明并在这里简略地概述:正像以生产由于自身的发展而必然消灭自身、即剥夺小私有者的条件一样,现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也自己造成使自己必然走向灭亡的物质条件。这是一个历史的过程,如果它同时又是一个辩证的过程,就是否定的否定。”并没有把重建个人所有制看作是否定的否定。
恩格斯写《反杜林论》时,马克思还在世,其中第二编论述政治经济学史的第十章,就是马克思写的。因此,可以认为,恩格斯的解释反映了马克思的观点。
最后,应当指出,公司制是国有企业制度改革的发展方向,但我国的国有企业不可能全部改组为股份公司。资本主义国家的企业也只有一部分实行股份制,其余为独资或合伙经营。在国有企业中,大中型企业适宜搞股份制的,都应逐步依法建立公司。中小企业则可以实行租赁、承包经营、转为股份合作制,或出售给私人经营。这样做,不会改变公有制为主体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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