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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预算法规定各级预算应当做到收支平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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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3-23
第4版(要闻)
专栏:

  八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预算法规定各级预算应当做到收支平衡
新华社北京3月22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今天在八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获得通过。
这部法律共11章,79条,包括:总则、预算管理职权、预算收支范围、预算编制、预算审查和批准、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将自1995年1月1日施行,1991年10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预算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根据这部法律规定,各级预算应当做到收支平衡;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预算法规定,中央政府公共预算不列赤字;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各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建国的方针;中央预算和有关地方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扶助经济不发达的民族自治地方、革命老根据地、边远、贫困地区发展经济文化建设事业。
预算法规定,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预算法规定,未经批准调整预算,各级政府不得作出任何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决定。对违反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上级政府应当责令其改变或者撤销。
 预算法还规定,各级政府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变更预算,使经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经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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