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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职工合法权益——访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顾问关怀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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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3-29
第10版(法制纵横)
专栏:在司法行政战线上

  近五年我国企业发生劳动争议二十五万件,随着经济的发展,劳动争议会愈来愈多,只有依法处理劳动争议,才能——
保护职工合法权益
——访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顾问关怀
本报记者王比学
有关资料表明,1988年以来,我国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大约有25万件,其中在劳动部门立案的还不到1/5。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劳动关系将更复杂。职工与企业之间因劳动合同、工资、保险福利、劳动保护等劳动问题所发生的争议也愈来愈多。如何通过对劳动争议的处理来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健全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就这个问题,日前,记者采访了我国著名劳动法学家、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顾问关怀。记者:市场经济下,劳动争议为什么会越来越多?关怀:实行市场经济,企业自主权扩大,劳动关系变得更加复杂,由过去的政府行为转变为企业行为,此外,在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尚存在劳资关系,这些都促使劳动争议增加。劳动部门在转换职能之后,政府对劳动管理从微观管理转向宏观管理,从直接管理转向间接管理,企业在用工制度、工资分配、职工调动与辞退等许多方面拥有了更广泛的自主权,这些势必会导致劳动争议增多。另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则是广大职工的民主与法制意识增强。过去有些职工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往往忍气吞声,现在由于法律观念的增强,他们则要通过劳动争议寻找“公道”和“说法”。
记者:如何看待劳动争议增多的现象呢?
关怀:我认为劳动争议的增多并不可怕,劳动争议的出现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因为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双方发生利益冲突是完全可能的。正确处理劳动争议是解决矛盾、协调矛盾的有效途径。面对日益增多的劳动争议,正确的态度是决不回避矛盾,而应正视现实,认真做好劳动争议的处理工作。
记者:1993年7月6日,国务院颁布了《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使得劳动争议投诉有门,请简要介绍一下这个《条例》的内容。
关怀:早在1987年7月,国务院曾发布过《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它已落后于形势,为此,国务院在修改《暂行规定》的基础上,1993年7月6日颁布了《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这个《条例》对劳动争议处理的三程序调解、仲裁和法院审理作了一系列新的规定,并将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制度扩大到了各类企业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把因工资、社会保险、生活福利、劳动保护、职业培训等争议纳入了受案范围,适应了市场经济下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化的要求,进一步健全了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该《条例》已于1993年8月1日正式实施,它的实施使当事人双方均有权依照法律规定提出申请调解、仲裁、向法院申诉的权利,有利于及时、妥善地处理劳动争议。
记者:作为研究劳动法的专家,请您谈谈如何健全我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关怀:劳动争议的处理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除了要认真贯彻执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外,工会、劳动行政机关、法院应密切合作,共同搞好劳动争议处理的各个阶段的工作。工会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在处理劳动争议方面具有特殊的作用。企业中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工会应与企业行政合作,进行协商,寻找解决矛盾的方案,使劳动争议尽可能消灭于萌芽状态。在劳动争议的仲裁阶段,工会代表是仲裁委员会的成员,因此工会在仲裁阶段也必须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劳动行政部门是负责劳动管理的部门,在处理劳动争议方面起着核心作用。当前特别要做好仲裁员资格的认定与仲裁员的聘任工作,这是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能否得以顺利开展的关键环节。人民法院对劳动争议的处理是最终处理,对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有决定作用,使劳动争议案件得以及时处理,就可以避免久讼不决的现象,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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