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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摄售货员与顾客争吵照片是否构成侵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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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4-02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法律顾问

  拍摄售货员与顾客争吵照片是否构成侵权?
编辑同志:
某商场售货员与顾客发生争执时,态度恶劣,冲出柜台,撕扯并辱骂顾客。一位顾客将这一场面拍摄下来,该售货员发现后,又与摄影者纠缠。商场负责人叫来保安人员,以摄影者侵害肖像权为由,强行没收胶卷。请问,该顾客不是记者,拍摄这样的照片是否构成侵害肖像权?
云南楚雄市白显成
白显成同志:
肖像权是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的权利,包括:(一)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二)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非法使用其肖像;(三)公民有权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并取得报酬;(四)公民有权请求法院追究侵害其肖像权的人的民事责任。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法律准许在未经公民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其肖像。这种使用为合法使用,不构成侵害肖像权。例如:(1)为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使用,如通缉逃犯而在通缉令上印发逃犯照片;(2)为公民自己利益的需要而使用,如刊登寻人启事而印制走失人的照片;(3)时事、新闻报道,包括对不文明的行为在报道中作善意的批评;(4)其他合法使用行为,如大型集会,参加者不得主张其肖像权,大幅集体照像,参加者亦不得主张其肖像权,等等。符合上述合法使用情况之一的,为正当使用,使用人不负侵权责任,被使用肖像之人不得主张使用人构成侵害肖像权民事责任。
根据来信所讲情况,带照像机的顾客拍摄售货员与顾客吵架的现场照片,虽然是使用该售货员的肖像,也未经其同意,但是,这一吵架事件,实际上是一件社会新闻,而报道社会新闻并非只能由记者承担,任何公民都有进行新闻报道的权利。用照片进行新闻报道,正是新闻报道的手段之一。从社会效益上看,报道这样的社会新闻,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因此,该顾客用照像机拍摄售货员吵架的照片,是合法使用他人肖像,不构成侵害肖像权。相反,商场负责人及保安人员强行没收该顾客胶卷,却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
本版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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