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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宗教政策长期性稳定性——国务院宗教事务局负责人答记者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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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4-03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保持宗教政策长期性稳定性
——国务院宗教事务局负责人答记者问
本报讯1994年1月31日,国务院总理李鹏签署国务院第144号、145号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本报记者走访了国务院宗教事务局负责人,就这两个宗教行政法规的制定与实施进行了采访。
问:为什么要制定《规定》和《条例》?
答:为了保持宗教政策的长期性和稳定性,将我国处理宗教问题的行之有效的政策制度化、法律化,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要加快宗教立法工作。《规定》和《条例》只是宗教立法中的两个法规。这两项法规的颁布实施,是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客观要求。
问:是否能具体讲讲制定《规定》和《条例》的目的?
答:第一,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正常的宗教活动。我国的几种主要宗教都与世界上的同类宗教有着历史的、广泛的联系。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国际交往的日益扩大,我国宗教界同国外宗教界交往活动日益增多,而且还有大量的信仰各种宗教的外国人来华同我国有关部门进行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多方面的交流合作,或来华探亲、旅游、访问、经商。宗教生活是在华外国人精神生活的一部分。信仰宗教是他们个人的私事。中国政府尊重他们的宗教信仰,保护他们正常的宗教活动,这是我国政府历来就执行的一项政策。《规定》将这一政策以法规的形式加以确定,充分表明了我国政府在这一问题上的鲜明态度。第二,保障宗教方面的国际友好交往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宗教方面的国际友好交往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是各国人民之间友好交往的组成部分,它有利于增进各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有利于我国的改革开放事业,也有利于维护世界和平。中国政府一贯予以支持。对此,也需要用法律、法规加以保护。第三,维护我国社会的公共利益。中国是一个独立的主权国家,任何国际间的交往都不得损害我国的主权和国家安全。宗教方面的交往也不例外。因此,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参与宗教活动、同中国宗教界进行友好交往和文化学术交流活动,都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以上三点,就是制定《规定》的目的。
《条例》第一条明确规定了它的宗旨,这就是“为了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场所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宗教活动场所是信教群众表达宗教感情、集体进行宗教活动的场所,也是宗教教职人员生活和履行教务的处所。同时,它又是一种社会组织。它的活动是否正常,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它与社会其他方面的关系是否协调,对它们自身、对社会都有重要的影响。为了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需要制定本《条例》。
问:我已经看到《规定》绝大部分条款是充分尊重在华外国人的宗教信仰和保护外国人正常的宗教活动。您是否还需要说点什么?
答:正如你所说,《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中的第一款以及第七条都充分体现了尊重在华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保护他们正常的宗教活动。在中国境内的所有外国人,不论其是否信仰宗教、信仰何种宗教,我国政府都予以尊重。他们出于自己的信仰所进行的正常宗教活动,只要不涉及中国公民,中国政府和公民都不会干预。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今后在我国将会举办一些大型国际会议、大型体育比赛和大型文化学术交流等活动,为满足来华外国人集体宗教生活的需要,经主办单位申请,中国政府主管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可以为外国人指定专用宗教活动场所或专门地点,用以举行非中国公民参加的宗教活动。所有这些规定,都充分体现了中国政府尊重在华外国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他们过正常宗教生活的权利,体现了我国改革开放精神。
问:《规定》第七条中的“中国的有关规定”的精神是什么?
答:我国实行宗教与教育相分离的原则。选派培养宗教教职人员的留学生与我国普通高等学校选派留学生不同,选派这类留学生涉及我国宗教内部事务,必须执行我国宪法所规定的中国的“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的原则。我国政府规定,选派这类留学生须由各全国性宗教团体统筹安排,并报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任何外国宗教组织和国际宗教组织及其驻华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华招收。
问: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大陆进行宗教活动将如何处理?
答:台湾、香港、澳门同大陆在宗教方面有着广泛密切的联系,交往日益扩大,人员来往日益增多。这方面的活动也需要用法律规范,以便有法可依。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领土,中华人民共和国也即将恢复行使对香港和澳门的主权。根据香港、澳门基本法,在中国恢复行使对香港和澳门主权后,我们将在香港、澳门实行“一国两制”。处理宗教方面关系的原则是“互不隶属、互不干涉和互相尊重”。“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是我国政府处理海峡两岸关系的方针。处理宗教方面的关系,也将执行上述“三互”原则。在“一国两制”的情况下,台湾、香港、澳门的同胞不同于大陆居民,因此,本《规定》第十一条作了原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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