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2阅读
  • 0回复

欧洲联盟内部表决机制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4-03
第6版(国际)
专栏:资料

  欧洲联盟内部表决机制
《马斯特里赫特条约》规定,欧洲联盟部长理事会是欧盟的最高决策机构,拥有实际立法权。部长理事会由各成员国组成,但每个国家所拥有的表决权却并不是每国一票,而是按各国人口比例决定的。其中德国、法国、英国各10票,西班牙8票,荷兰、希腊、比利时和葡萄牙各5票,丹麦和爱尔兰各3票,卢森堡2票,共76票。
部长理事会在行使决策权时,除财政、安全、对外关系、税收政策以及吸收新成员等重大问题需要全体一致通过外,其他问题均采取“特别多数制”,只要同意者有54票(占总票数的71%)即可。但如反对者拥有23票(占总票数的29%)就能够否决任何一项提案。也就是说,两个大国加一个小国就可以否决对自己不利的方案。这种表决制度对大国有利。
随着奥地利、瑞典、芬兰和挪威4国即将成为欧洲联盟的正式成员国,有效表决权将达到90票,新增加的14票的分布为瑞典、奥地利各4票,芬兰、挪威各3票。由此,多数国家主张,特别多数制和少数否决制的票数亦应按比例随之增加到64票和27票。这样一来,两三个国家就无法像以往那样对欧洲联盟的决策提案构成威胁。因此,欧洲联盟内部在表决机制的改革问题上一直存有分歧。英国担心权力过分集中到联盟总部会使本国主权受到削弱;西班牙则担心新成员国加入后会增强北方富国的权力而损害南欧穷国的利益,因此它们都坚持维持原来的23票否决制,几次讨论均不欢而散。
为缓和矛盾,欧洲联盟主席国希腊于3月末起草了一份关于表决机制的折衷方案,将否决制的票数定为27票,同时规定,在少数否决的票数达到23票至26票时决策过程将暂时停止,各成员国继续磋商以求一致,但对暂停期限长短未作规定。目前欧洲联盟各国均已接受该方案。(晓光)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