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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价值论学术讨论会综述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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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4-06
第5版(理论)
专栏:学术动态

  中日价值论学术讨论会综述
由人文杂志等单位发起、60多位中日专家学者参加的“中日价值论学术讨论会”不久前在西安召开。中日学者就价值的创造与评价、价值与历史观、中日文化伦理价值比较异同等问题进行了热烈讨论。
一、关于价值的本质问题
如何界定价值?价值的本质是什么?以什么样的思考方式来考察价值问题?这既是近年来价值论研究中制约其他问题的基础问题,也是本次讨论会的中心问题。从提交的论文和发言看,研究价值本质的主流思路是主客体思维范式。
首先,近年来国内价值论研究大都认为,主客体关系的思路,是把哲学上的价值范畴看作是反映主客体的一个方面相互关系的范畴,即把价值看作是客体对主体的一种效用关系。但有的学者认为,以客体对主体的效用关系来定义哲学上的价值,只能说明物的价值,而说明不了人的价值、美的价值,提出用“人道价值”来作为效用价值的补充。
其次,价值是否存在?存在于何处?价值与存在的关系如何等问题是涉及价值本质的前提问题。有的学者认为,价值的存在性无论在理论上、实践上都可得到证明。价值既不存在于客体及其属性中,也不存在于主体中,价值存在于主客体关系中,存在于主客体相互作用中。只有当主体与客体相互作用时才有价值,否则就无价值。因此,价值存在的这种本性决定了价值是客观性与主体性的统一。
二、关于价值的创造与评价问题
对于价值本质的理解不能离开价值产生的过程,价值是在人的实践活动中由作为主体的人与客体处在某种关系中创造出来的。因此,价值创造的本质是什么,如何进行价值评价等问题,引起与会者的兴趣。
有的学者指出,世界上一切有益于人们发展需要的价值成果,都是实践活动的产物。人创造世界的过程,是一个自身本质力量对象化的过程。在实践中,主体与客体相互作用表现为主体自身能力的客观展开,并在结果中获得客观存在的形式。因此,人类的价值创造活动,从本质规定来看,表现为相互联系的两个方面:主体本质力量对象化,主体赋予客体以新的形式;客体属性主体化,客体促进主体全面自由发展。主客体相互作用、相互规定这一价值创造的本质,是以主客体各自的规定性为根据的。
人类的价值创造活动与价值评价活动是密不可分的。社会评价活动把群体需要的意识即群体利益作为评价标准。在社会评价活动中,必须遵循主体性原则、综合效果原则和民主原则等方法论原则,从而保证社会评价活动的科学化。(张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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