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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国债兑付有哪些便民措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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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4-06
第2版(经济)
专栏:国债小知识

  到期国债兑付有哪些便民措施?
今年到期的国债有1991年发行的国库券和1989年发行的特种国债,年利率分别为10%和15%。根据规定,如果办理“以旧换新”,这两种国债就可以提前从4月1日起兑付并继续购买1994年二年期国库券。如果不办理“以旧换新”,则可以等到原来规定的兑付期办理还本付息。其中,1991年国库券规定的兑付期为7月1日—9月30日;1989年特种国债规定的兑付期为6月1日—9月30日。
今年到期国债按原定日期办理兑付的,将主要采取如下四项措施:
(1)1991年国库券由银行和邮政部门的储蓄网点、财政部门的国债服务部,以及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的证券部、城乡信用社等机构和网点多渠道办理兑付业务;1989年特种国债由原来办理发行的财政部门办理兑付,特种国债具体兑付时间,是自购买之日起满五年的相应月份。在兑付期内,国家规定上述所有网点均必须办理国债兑付业务。
(2)开展集中兑付工作,即在兑付期到来时,由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财务部门事先将本单位职工到期的国库券集中起来,统一到兑付网点办理兑付。这样,既节省了职工的时间,又缓解了柜台兑付的压力。国家为鼓励集体兑付,还向经办人员支付一定的劳务费。
(3)开展登门兑付工作,即对于一些大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等单位,可以向经办兑付业务的机构和网点预约登记,然后由兑付工作人员登门办理兑付。
(4)设立常年兑付网点。即在规定兑付期过后,为了使那些错过兑付期的持券人仍能兑取到期国债本息,由财政和银行部门在县级以上城市(含县级),设立常年兑付网点,全年办理国债兑付业务。各地财政证券公司、国债服务部均开办此项业务。(柴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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