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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几个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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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4-08
第5版(理论)
专栏:改革热点纵横谈

  关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几个问题
赵林如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明确地提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任务,这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对于实现企业机制转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真正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我认为,需对以下几个方面问题给以特别注意,并认真解决好。
一、解决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此前进行的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关系问题
应该说十五年来进行的企业制度改革和当前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个连续的工程,从思路上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最初的放权让利到后来的机制转换的进一步发展。原来的每一步改革和前进都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同时,实现机制转换所要求解决的方方面面的问题也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所要面对的任务。可以说,搞活企业,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目的都是让企业尽快转换机制,尽快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因此,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一是要在原有基础上深化前进,把困扰企业转换机制的问题解决好;二是要切实在企业机制的转换上下功夫,而忌形式主义,一股风。
二、解决好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造和多种改革方式的关系
在这个问题上,首先要正确理解现代企业制度的内涵。企业制度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本身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即从个人业主制度、合伙制度到公司化企业制度,公司制度是市场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发展的产物,是现代企业成熟的科学的组织制度,狭义的现代企业制度即指公司制度。但是,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这三种制度形式仍然同时存在,各有特色,在不同的行业和领域中都有其不可替代的优势,在市场经济中共同发挥着积极作用,共同构成了现代企业制度内涵。而且这三种制度形式尽管不同,却有一个很重要的共同特点:即这三种制度形式的企业都是市场经济的主体。这启示我们,不同成分,不同类型的企业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就要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制度形式,而不是单一的公司化。比如,对于那些资本需求量不大,规模不大,但个人信誉有十分重要作用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估公司等来说,采用合伙制度则远比大股份公司合适。当然,对于国有大中型企业而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最好的方式就是对其进行公司化改造。
但是,就目前来说,国有大中型企业也要继续实行多种改革方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转换机制,因此,目前凡是有益于实现企业机制转换的方式都要积极试行,继续实行。目前,我们的大中型企业百分之九十左右还在实行承包制,在承包制的基础上贯彻《条例》,转换机制;有一些是税利分流,还有一些是试行股份公司改造和有限责任公司改造。这些有的实际上已进入公司化改造的范畴,有的在为公司化改造作铺垫。前者的问题在于规范化,后者的问题是加快步子,减少盲目性,避免歧路和弯路。总的说来,这些方式目前都应继续下去,而不是统统推倒重来,一律换上公司的牌子。
三、解决好改革试点和创造公平竞争环境的关系
试点的意义在于以其经验推动面上工作的开展,以小的改革成本换取大的改革效益。但是,十五年来企业制度改革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是试点成了“优惠待遇”的同义语,其导向作用往往变成企业想方设法争取成为试点,方方面面的时间和精力花费在争取试点和审批试点上,结果是发展了不平等竞争。这不仅和市场经济原则相悖,也和现代企业制度不相容。因此,今后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我们应借鉴以往的教训,走出争试点和批试点,制造优惠和不公平待遇的旧辙。对于企业,要致力于内部的制度建设和新机制的构造;对于政府,要更多地致力于解决影响企业机制转换的宏观条件和外部问题;对于试点,则应选择不同类型,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规范要求,不搞优惠待遇,而以内部外部配套改革的措施认真进行试点,以便及时总结经验,推动面上工作,并逐步为企业创造出平等的竞争环境。
四、从实际出发,科学地对国有企业进行类别划分
对国有企业进行公司化改造,首先需要对其进行类别划分,然后根据不同类型采取不同的公司化改造方式。这里所说的类别划分就是根据部门或行业的特点,决定哪些企业由国家独资拥有或国家控股,哪些企业国家只需参股,哪些企业可由国有转为民有。这里的问题是不能再停留于一般地把国有企业划分为几大类,而是要具体到行业和企业;在分类的基础上进行不同类型的试点;制定出不同类型的细致的切实可行的公司化改造方案和实施计划。
划分的程序可以是先划出国家要独资经营的和国家要控股的,然后是可拍卖转为民有的,最后相当数量的企业是国家仅只参股的。一般来说,国家独资的企业占比例很小,只限于关系国计民生的一些重要部门、特殊行业和一些社会公益事业,国家独资的目的在于以国家雄厚的实力保障这些领域生产经营的稳定和高效,保证社会生活的稳定和发展,保证一些部门,如军工、科研的超前发展和高精尖水平。对这类企业要明确两点:一是国家独资经营但并不垄断;二是对这类企业的公司化改造要充分考虑到它们不同于一般公司制企业的特点,其方式需要大胆探索和创造。国家“控股”适于那些既需体现国家经营意图,又需以一定的国有资本推动更多的社会资本实现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目标的行业和企业。这类企业的公司化改造比起国家独资的有较多的便利条件。至于众多的竞争性强的行业的企业,将被改造为国家只是参股的股份公司。国家控股和参股的公司属于本来意义的公司的范畴,完全可以按照国际通则建立规范的现代公司制度。
五、确立国有资产的代表机构或管理机构是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造的前提和基础
这里所说的确立不仅是明确一个机构,而且还要明确和规范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的一系列职能行为,理顺这一机构和经营者的关系,使其真正行使起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的权力。这个问题至关重要,可以说是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造成败的关键。十五年来,国有资产以各种方式流失,甚至一些改革方式也“助纣为虐”,其根本原因就在于缺少一个国有资产的真正的代表。这个问题一定要在公司化改造普遍开始前解决好,否则,公司化就可能流于形式,走走过场,很难达到预期的目的。
六、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和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同步
企业制度的发展有个过程,什么样的市场经济就有什么样的企业制度。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更重要的任务在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在于外部环境的构造。因此,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同时,要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加快财税体制、金融体制、投资体制、外贸体制、价格体制等方面的改革,加快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加快机构改革和政府宏观调控新机制的形成,加快社会主义统一市场的发展和多方面与国际市场的接轨,加快法制建设。只有这样,才能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形成创造良好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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