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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仅为了农民——广东妥善处理征地农民补偿安置的述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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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2-07
第2版(农村经济)
专栏:工作研究

  不仅仅为了农民
——广东妥善处理征地农民补偿安置的述评
本报记者蒋亚平
1993年春季,广东省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土地问题上遇到了一些麻烦。这麻烦来自一些土地被占用的农民。
  补偿偏低农民不满
麻烦的起因,是农民对某些占地补偿安置办法,相当不满,主要涉及四个方面。
一是“钱”,即补偿标准偏低。由于是按农副产品产值计价,农民对现行补偿难以接受。而政府在征地后出让该土地的价格,往往高出补偿费的十几倍甚至更高,农民心理很不平衡。
二是“地”,即留给农民自用的生活、生产用地太少。许多地区,农民让出土地,本是迫不得已。眼见随着经济发展,地能生金,自己作为先前的“主人”,却看着别人在地上发财,没法有所作为。种种不快,由此而生。
三是“人”,即失地农民的出路落实不好。失去土地,工作生活又没有保障,当然有气。
四是“气”,一些单位和基层干部非法占用、挪用征地款,农民对此十分愤慨。
以上四点,并不只是广东独有。但是,由于土地升值在广东最为突出,农民的不平衡心理以及各种意见,也就相对激烈。
    统一征地合理补偿
农民的种种意见,引起了广东省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省国土厅厅长袁征认为,实质性的问题是,随着土地逐步升值,先前土地资产收益的分配格局,应当作出适当调整。
在这点上,广东也有成功的典型。
珠海管理土地的“五统一”经验正在全国开花结果。其中之一,就是“统一征地”。这不仅仅意味着由政府指派的土地管理部门一家办理用地手续,也意味着在土地实际开发建设前,就要对农民现有的土地实行预征。
预征,就是国家通过经济合同事先控制可能会开发的农地,以防止规划和土地占用失控。但是,珠海人并不是简单地用行政力量来控制农民,他们注意到了农民的利益。
办法是多种的,如合理确定补偿费用,准时交付预征地款,留足农民生产生活用地,等等。所以,尽管珠海预征土地的面积较大,农民却基本满意。
经验、教训、成功、不足……广东人经过近半年的调查、讨论、比较,1993年7月1日,一个具有特殊意义的《广东省征地管理规定》,由省政府正式颁布施行。
这个规定的意义,在于它的基本指导思想,不是想怎样把农民管住,而是努力以法规的形式,保护农民的有关利益不受或少受侵犯。
充分重视对农民的征地补偿,规定中的有关内容明确、具体而又富于弹性。比如,如果按标准支付补偿费后,仍不能使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可适当增加补偿费,或将征用水田部分的补偿费用比照当地经济作物、鱼塘等用地的综合年产值计算,而且,以当地当年的市场价格为准。
对“农转非”的标准,也有了进一步松动。即便土地没有全部征完,但是原人均耕地在0.3亩以下,或因征地人均耕地下降到0.3亩以下的,可以将农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重要而又敏感的农民留用地问题,也在规定中得到保障。这一比例被放宽到征地面积的10%。
土地补偿费的使用,也充分考虑到了农民的长远利益,如规定不能分光吃尽。同时,农村经济的民主管理和监督也由此得到了新的发展。按照最新规定,上级单位或其他单位非法占用征地补偿费的,由市县人民政府限令退赔,并可按非法占有款数额30%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占用征地补偿费的单位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个人非法占用征地款,以贪污论处。私分或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除了退款和罚款外,还将视情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在广东惠州、肇庆、番禺、珠海等地采访了解到,为了更好地解决农民征地补偿安置问题,各市县还单独颁布了当地法规。近半年,有关纠纷已大为减少。
    局部让步整体前进
从全力处理农民征地补偿安置问题之初,广东省就认识到,在征地补偿上给予农民全面优惠,不仅仅是为了维护农民的利益。
农民们在广东省征地政策中新得到的实惠是显见的,另一方面,政府也受益。
通过妥善安置、优惠农民,政府少了社会治安方面的忧虑。更重要的是,政府能够更有效率、更顺利地征得必需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也得以顺利推进。
广东有自己的特殊情况,经验当然不可原封照搬。比如,广东各级政府经济实力一般较强,农民收入水平又较高,所以,广东应该也能够给农民多一些的优惠和补偿。
但是,广东在处理这一问题时的态度、思路和方法,却在我国的经济发展和体制转轨中,具有普遍意义。遇到矛盾,不是简单地使用行政力量去压制,而是设法摆正政府同农民的关系,按照市场经济法则,用经济的办法,及时、适当调整有关利益格局。
这样做的结果,在具体问题上,在局部,好像作了一些让步,增加了一些成本,但是,总体上看,却是前进了一大步。关系顺了,阻力小了,意见少了,总成本反倒降低了。袁征告诉记者:这是广东基本经验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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