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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系列谈⑤政府的双重角色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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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4-10
第2版(经济)
专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系列谈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系列谈⑤
政府的双重角色
王清宪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思路出台之后,企业界提出的问题之一是:政府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的角色与扩大企业自主权、企业承包、落实《条例》等改革中的角色有何不同?
《决定》概括现代企业制度的四大基本特征是:产权明晰、政企分开、权责明确、管理科学。明晰企业产权,把企业产权落到实处,是针对过去我们国有企业产权虚置,政府笼统地代表国家享有产权,而实际上又没有人为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的状况而提出来的。体制决定企业的机制。传统的体制必然决定政企不可能分开;所有者与经营者的责权也就不可能明确;企业无法自主经营,内部的管理自然就无法科学化。之所以说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产权是中心,就是因为要通过明晰企业产权,建立国家与企业之间一种新的关系。它和以前的企业改革措施的最根本不同就在于:它不再是国家对企业政策的局部调整,而是企业制度的全面创新。也正因为如此,政府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的角色,必然不同于以往任何一次改革。
以往,企业虽然通过承包的方式,获得了相当程度的经营自主权,但政企双方的主从地位则没有改变。承包只是经营权力的有限下放,企业人、财、物的权力相当程度上还掌握在政府手里,企业没有摆脱对政府的依赖。政府作为企业的所有者代表,发包实际上仍然是对企业经营的一种管理方式,政府仍旧是在行使既作为所有者又作为经营者的权力。《条例》明确了企业的14项权力,都不同程度贯彻了,但是,落实《条例》最主要的问题是没有从产权这个基础上确立新的政企关系,权在政府,政府给企业的权力也只能是在“下放”的意义上。所以,有人对“落实《条例》”这个无主语句提出反问:由谁落实?只有政府有资格落实。这便是政府的角色,实际仍旧是一种权力。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则是要通过明晰产权,分清作为所有者代表的政府与企业法人对企业资产的不同责任和权力。政府不仅要作为所有者代表行使权力,还要作为社会管理者承担义务。而且,必须同时以这两种身份参加这场改革。
企业改革以来,措施变化种种,说法不尽相同,总体不外企业内外两个方面。但有一个很矛盾的现象却一直没有解决好:从企业讲,既希望政府放权,又怕政府放权。怕的是,一些权力下放了,但无法用,一用种种矛盾反集中到企业来了;从政府讲,既希望企业深化内部改革,又担心企业内部改革带来社会问题。这种矛盾比较集中地表现在企业劳动用工与社会福利方面。为此,人们呼吁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说实话,这方面的进展是不能让人满意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重要的原因之一是:以往所有的企业改革措施,都没有与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紧紧地扣到一起,政府没有同时以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与社会管理者的双重身份组织企业改革。所以,容易产生这样的认识,只要企业包出去了,权力放下去了,就万事大吉了,至于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则是另外一项工作。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其四个方面的内容有机地联系在一起,从对资产的权力和责任的角度政企分开,政府不仅不能再管不该管的事,而且不能不管该管的事。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就无法最终建立起来。政府部门应该充分认识自己在建立现代企业中的双重角色和双重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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