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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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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4-11
第5版(理论)
专栏:改革热点纵横谈

  略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郭继严
当前出现的居民个人收入相差悬殊现象,已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人们议论纷纷,看法不一。这里涉及到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和政策界限问题,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
    效率与公平的关系
我们研究和处理社会分配关系时所说的“效率原则”,是指分配制度、分配政策应当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促进企业和社会经济效益的提高。如果分配制度或分配政策束缚了劳动者和经营者发展生产、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就违背了效率原则,就必须加以改革和调整。至于什么是“公平”,不同阶级、阶层、群体之间的看法是大不相同甚至是截然相反的。我们研究和处理社会分配关系时所说的“社会公平”,绝不是平均分配、个人收入差距越小越好,而是指要在平等竞争条件下获得收入,同时防止高低悬殊、两极分化。
效率与公平既有矛盾的方面,也有一致的方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收入分配必然受市场机制调节。由于各个企业、个人所占有的生产要素数量和质量不同、经营能力和竞争能力存在差别等原因,必然出现优胜劣汰,个人收入也必然有高有低。市场机制的这种激励作用有利于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能调动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参与竞争的积极性。但是,居民个人由于在生产要素占有和竞争机会等方面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也会使一些人收入畸高,甚至出现两极分化,给社会稳定和社会发展带来非常不利的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说,效率与公平是有矛盾的。但另一方面,只有发挥市场机制的激励作用,提高企业和社会的经济效益,才能为实现社会公平、实现共同富裕创造物质条件。低效率只能带来社会的普遍贫穷,而不能带来真正的社会公平。因此,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个人收入分配要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坚持效率优先原则
效率优先,要通过分配制度、分配政策来贯彻。所有制性质决定分配方式。在现阶段,我国实行按劳分配为主,其他分配方式并存,这种格局是同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和所有制结构相适应的,因而是能够调动全国人民发展国民经济的积极性的。今后的任务是要根据“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进一步深化社会分配制度的改革。
贯彻效率优先原则,当前要抓好以下几个环节:
首先,国有大中型企业必须落实内部分配自主权,切实执行按劳分配原则。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工资制度改革虽已取得很大进展,但多数企业仍然存在平均主义倾向,这是企业劳动生产率低、经济效益低的重要原因之一。贯彻效率优先原则,是国有大中型企业深化工资制度改革的首要任务。⑴扭转企业之间相互攀比的倾向,允许经济效益好的企业相应提高职工工资水平,拉开企业之间工资水平的差距。⑵在企业内部实行符合本企业特点的工资分配形式,切实做到多劳多得,拉开收入差距。⑶企业要真正具有用工自主权,合理使用劳动力,减少富余人员,降低人工成本;劳动者要有择业权,尽快形成竞争就业机制,社会保障职能应由政府承担。通过这些措施,贯彻效率优先原则,发挥工资的激励功能,调动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这是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重要一环,也是逐步提高国有企业职工工资收入水平的根本途径。
其次,鼓励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主积极从事合法经营活动,保护他们的合法收入。一个时期来,少数个体工商户、部分私营企业主和外资企业中方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收入数量明显高于大多数国有企业职工的工资收入。一种意见认为,这就是社会分配不公。如何处理不同所有制之间、各阶层之间的分配关系,是个政策性很强的问题。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的收入受市场调节,在竞争中必然会有一些单位获得超额利润。既然发展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就应该允许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主有利可图,获得合法收入,哪怕收入数量高些。至于外资企业,由于其劳动制度和工资制度要同国际惯例和工资水平相衔接,有其特殊性,中方雇员的工资水平自然会高于国内企业。总之,处理不同所有制之间、各阶层之间个人收入分配关系,应以发展社会生产力为首要原则。
当前,在理论上和政策上必须明确:⑴属居民个人所有的资本、设备、劳动力、房屋和土地等生产要素,可以也应该参与收益分配,依此而获得的各种收入均属合法收入。⑵凡合法收入,不论数量大小,法律上都要予以保护。国家除征税外,不能限制他们的收入数量,允许他们依靠合法经营和诚实劳动先富起来。⑶政府应运用税收手段和产业政策鼓励、支持、引导他们积极进行扩大再生产,把收入转化为生产经营资本,这也是贯彻效率优先原则的一个方面。⑷外资企业中的工资形式和数量,除工商、劳动部门已依法做出的规定和已经载入合同的有关条款外,不应再加干预。当前需要解决的问题,一是保护外资企业普通职工在劳动和工资方面的合法权益,二是某些高级管理人员既拿高工资又享受国有企业和国家机关各种福利待遇的不合理现象,应予纠正。
  逐步实现社会公平
贯彻效率优先原则,城乡居民个人收入水平必然会拉开差距。但如果出现贫富悬殊、两极分化,就会危及社会安定,破坏国民经济顺利发展所必需的社会条件。所以,在贯彻效率优先的同时,必须兼顾社会公平。政府要发挥宏观调节的作用,承担起实现社会公平的职能。
实现社会公平的办法,不是对居民个人收入或财产的数量加以限制,而是运用法律手段进行治理和调节。对于合法收入、合法财产要坚决保护;对各类企业和居民个人的经营活动要依法管理、依法征税,各种分配政策要以法律、法规形式执行,政府依法取缔非法收入,调节收入分配关系。当前,一些人收入畸高,能够取得暴利或骤然暴富,不外两种情况,一是利用了法制不健全、执法不严的可乘之机,一是从事种种违法经营和非法活动。这是当前存在的最大的分配不公。实现社会公平,重点应放在依法治理这类非法、违法经营和收入上。
⒈规范市场秩序,创造平等竞争环境。⑴实行统一税负,避免由于竞争条件不均等造成的收入悬殊。⑵对占有垄断性经营条件(如矿产资源、商业中的优越地段等)或获得特殊经营条件(如从事进出口贸易、金银首饰加工销售等)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要通过征收特别税费将超额利润收归国有;⑶将使用、租借国有资源(如矿山、森林、水域等)带来的级差收益收归国有;⑷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杜绝在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国有民营、中外合资经营过程中以及在开发房地产业过程中,发生国有资产流失。
⒉依法加强各类市场的管理,取缔非法经营活动。严厉打击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欺行霸市等不法分子。
⒊严禁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谋取非法收入,坚决制裁各类腐败分子。
⒋运用税收手段调节居民个人分配关系。调节个人收入的税种主要有两个,即个人所得税和财产税。公布不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和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或承租经营所得,实现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税率分别为45%和35%。劳务报酬所得实行比例税率为20%,对一次性收入畸高的,可以加成收税。规定这样的税率的目的是调节过高收入,保持收入差距的合理。个人财产税包括财产税、遗产税、赠予税,目的是防止财产向少数人集中、防止出现两极分化。偷税、漏税、逃税、骗税都是违法行为,对利用违法手段发财的,必须严惩重罚。
⒌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养老、失业、医疗、伤残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优抚安置四个方面。由社会担负起保障退休人员、失业者、丧失劳动能力者的基本生活需要,是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方面。
⒍由于自然条件和历史原因,一些地区经济不发达,居民收入水平长期偏低。这些地区的居民在市场竞争中起点低,处于不利地位。为了缓解地区收入水平差距扩大的趋势,政府在制定产业政策、财政政策时,要支持这些地区发展生产、发展经济,逐步提高这些地区的居民收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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