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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倡廉必须警钟长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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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4-12
第1版(要闻)
专栏:社论

  反腐倡廉必须警钟长鸣
今天,本报公布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的两起重大经济犯罪案件。一起是:原北京市长城机电科技产业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总裁沈太福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欺骗等手段,侵吞公款,并向国家工作人员大肆行贿,犯有贪污罪和行贿罪,被依法判处死刑;同案犯孙继红(沈太福之妻)也同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另一起是:原国家科委副主任李效时,接受沈太福和其他人贿赂,并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犯有受贿罪和贪污罪,被依法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0年。
众所周知,北京长城公司进行非法集资活动是建国以来罕见的金融大案,其聚敛资金数额之巨、涉及面之广,造成的恶劣后果之大,触目惊心。这再次证明,在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坚持“两手抓”,坚决打击各种严重经济犯罪活动,加强廉政建设,持续不断地开展反腐败斗争,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我们要利用沈太福、李效时这些反面教员,教育干部群众,从中引出有益的教训。
打着兴办民办集体企业和发展高科技的幌子,利用一些人急于投资获益的心理和不熟悉金融投资知识的弱点,以重利为诱饵,广敛钱财,是沈太福阴险的一招。他喊得最响的是集资开发节能电机,一时间俨然成了热衷搞改革、发展高科技的风云人物。事实是,这个所谓机电科技开发产业,既无经营也无开发,沈太福本人也无任何这方面的技术专长。他所做的不过是把骗来的巨款据为己有,大肆挥霍。沈太福一案应该使我们警醒的是,一些经济犯罪分子非常善于伪装,打着冠冕堂皇的招牌,利用我们工作上的漏洞,浑水摸鱼,以售其奸。兴办民办科技实体,拓宽融资渠道,这个方针是正确的。但是,搞活不是无序,放开不能违法。如果不注意这一点,就会让沈太福这样心怀不轨的人钻空子。我们对那些真正搞改革的人,一定要支持;但对那些假借名义谋取私利甚至违法乱纪的人,一定要揭穿,绝不允许他们误国害民、玷污改革的声誉。广大群众也要提高识别能力,增强法律意识,学习必要的经济知识,以免上当受骗。
金钱铺路,打通关节,是沈太福惯用的手段。身为高级干部的李效时,就这样成为“糖衣炮弹”的俘虏。李效时不是不知晓沈太福的险恶用心,然而却贪图私利,利用自己的权力和影响力,为沈太福疏通渠道,撑腰打气。这背后无非是一连串不可告人的权力与金钱的交易。然而,外因是通过内因起作用的。“物必自腐,然后虫生”。事实表明,李效时贪污、受贿不自北京长城公司一案始,因此他被沈太福的糖衣炮弹一击即中。李效时由一个高级干部蜕变为犯罪分子的教训是极其深刻的。它表明,一些职能部门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往往容易成为某些不法分子猎取的目标。每一个干部都应当明白,我们手中的权力是人民给的,是不能够出卖的。顶住金钱诱惑,廉洁自律,是对干部的起码要求。如果放松警惕,私欲膨胀,迟早要跌大跟头。
还要指出的是,沈太福为了蒙骗视听,虚构神话,罪恶之手也伸向一些新闻单位和其它一些职能部门,并部分地得逞。我们要通过这一典型案例对新闻从业人员进行教育,使大家都能恪守职业道德,杜绝“有偿新闻”,维护党的新闻事业的崇高声誉。人民日报作为中国共产党中央的机关报,决心在杜绝“有偿新闻”、加强廉政建设方面起带头作用,并诚恳地希望广大读者予以监督。
沈太福伏法,李效时受惩,对其他一些与此案有牵连的人,司法机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也陆续依法作出判决。这对某些人来说是一个忠告:如果以为现在放开搞活,就可以趁机不择手段捞一把,这个算盘是打错了。不管犯罪分子怎样伪装和顽抗,终究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我们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反腐败斗争的部署,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务求取得反腐败斗争的更加明显的成果。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反腐败斗争是长期的任务,反腐倡廉的警钟需长鸣不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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