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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败锋芒指向:法人犯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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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4-12
第10版(法制纵横)
专栏:记者述评

  反腐败锋芒指向:法人犯罪
本报记者毛磊
法人犯罪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历史产物,无论是在中国,亦或世界其它国家,都越来越为人们所关注。联合国已多次在有关会议上,提醒各国政府加强对法人犯罪的研究、预防和斗争。
鉴于我国法人犯罪危害日烈,已成为损害执政党形象的一个突出问题。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把惩治法人犯罪作为今年反腐败斗争的重点之一。
    何为法人犯罪
法人,是相对自然人而言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犯罪一般都是群体犯罪,既有法人又有自然人,涉案人员很多;又是综合犯罪,伴有收受贿赂、贪污公款,枉法包庇、徇私舞弊等罪行;有党政领导、执法部门掩饰,进行权钱交易,互相利用,互相包庇,关键是地方利益、部门利益作祟。
在全国造成恶劣影响的山东省乳山市特大走私香烟案便是典型一例。
此案犯罪活动是由乳山市商业局原局长刘起山勾结威海市边防分局、乳山市公安局有关领导在当地党政领导支持下进行的。经查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走私单位大肆行贿,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执法部门与走私单位共同对抗查究。这一案件共涉及被告人多名,法院一审已判处刘起山死刑,判处威海市边防分局原政委范占武和该局业务处副处长刘宁死刑,判处乳山市原市委书记王建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与发展,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各种类型的法人在市场的调控管理、生产经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性、主动性和灵活性,为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前景。同时,在新体制磨合的过程中,法人自律机制、监督机制不健全,一些法人受小团体利益的驱动,为了追求更大经济利益,而置国家利益和全民利益于不顾,不惜冒违法犯罪的风险,钻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健全的空子,从事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法律秩序,成为一种严重的腐败现象。
  法人犯罪面面观
法人走私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1986年至1990年全国海关查获的法人走私案件违法数额为13.39亿元;1993年上半年查获的法人走私货物、物品价额达14亿元。所查办的百万元以上大案中,有66件是法人走私案。某省1993年1至6月查办50起走私汽车案件,缉获1724辆,全部是法人所为。
法人走私犯罪势态甚猛,走私数额巨大,造成的损失也相当严重;法人走私犯罪既助长了走私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它也恰恰是这股恶势不减的症结所在。根据法律规定,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走私货物、物品,价额在30万元以上的,就要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而一段时间里的实际情况是,几百万甚至上千万的走私大案也没有依法追究,以罚代刑、以税代刑的现象时有发生。
法人制售伪劣商品或假冒商标
有关专家分析,当前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禁而不绝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一些法人单位参与其中。一些企业、商店为了本单位经济效益大肆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而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为了本地区的财政收入对此也睁只眼闭只眼。
1994年初,四川重庆市某县对27家具有法人资格的商场、公司开展的保护消费者权益活动进行检查,竟有18个单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这些单位的负责人根本不考虑这种行为的严重社会后果,认为只要效益好、能为职工多发奖金就行。
1993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假冒商标案3436件,比上年增加10%,其中属于法人犯罪的有720件,占21%。
法人偷税、漏税、骗税
据税务部门统计,近年来有25%—30%的法人纳税单位存在偷、漏税情况。这些单位为了自己小集体的利益,或是采取帐外帐,或是利用权力经商,或是利用各种卑劣的手段钻国家税收政策的空子,从而达到侵吞本应上缴国家的税赋为自己小集体所有的目的。
所谓骗税指的是一些具有出口权的外贸单位伙同其他单位,利用虚假的发票和提供的假完税证明,钻国家鼓励出口政策的空子骗取出口退税。
据江苏省检察机关最近查办的14件骗取出口退税案统计,共有9家本省企业向16个外省、市的73家外贸企业提供了372份、价值近3亿元的假销售发票,提供58份可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858万元的假完税证明,实际已骗取200余万元;共有5家外省企业为江苏省5家外贸企业提供了总额为2356万元的假发票和假完税证明、可骗取退税款430余万元,已骗得退税款289万元。
法人行贿、受贿
目前一些单位之间送礼成风,打着友好往来的名义,其实质是法人行贿、受贿。是用国家的钱,往个人腰包里装,慷国家集体之慨,而肥个人。
    惩治法人犯罪之难点
应当承认,法人犯罪在我国虽是一种新的犯罪形态,为数尚不很多。但它较之自然人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一些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利用其雄厚的资金、掌握的权力或者其他特殊条件,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往往是跨部门、跨地区,甚至跨国作案,犯罪数额巨大,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它们打着改革、开放、搞活的幌子,相互勾结实施犯罪,并有掩盖罪行的对策和反侦查的措施。法人违法犯罪大都有人纵容、包庇,查办起来十分困难,查办结果多为以罚代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打击经济犯罪专家分析认为:当前查办法人犯罪案中存在的问题,一是多数法人犯罪案件没有受到依法追究;二是即使查办了也往往只是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人组织很少被追究刑事责任和判处刑罚(如罚金);三是纵容包庇法人犯罪的党政领导等国家工作人员没有被严肃查处,查办机关法人则更难。
    运用法律武器打击法人犯罪
据了解,到目前为止,我国已有刑法、海关法、商标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七部法律中有单位(包括法人)犯罪的规定,共计32种法人犯罪及其刑罚。通过立法规定法人犯罪的条文日渐增多,这为查处法人犯罪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法律规定,对法人犯罪的刑事处罚方式主要采取“双罚制”:既对法人单位判处罚金,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分别不同情况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去年9月至12月,全国检察机关直接立案查办了十几起法人走私犯罪大案,并通过打击这类犯罪,查办了一些领导干部贪污、受贿、包庇、放纵走私的案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梁国庆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检察机关对下列案件要直接立案侦查:
——法律规定和按照管辖分工应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如法人贿赂犯罪,骗税、偷税、抗税犯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案件等;
——检察机关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牵连出的法人犯罪案件,应一并查办;
——依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对于已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没有追究,或者有关部门作了其他处理的,如法人走私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要依法立案侦查。
梁国庆认为,办案中既要查明法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的犯罪行为,又要查明法人的犯罪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权钱交易、权钱结合是我国法人犯罪的一个特点,在法人犯罪的背后往往隐藏着不易为人们发现的其他犯罪行为。
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最近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增强查办法人犯罪的意识,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法人的犯罪活动,要选择典型、重点突破。由于法人犯罪涉及的责任人员较多,而且常常与有关人员的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包庇等犯罪交织在一起,因此查处这类案件时,要突出打击重点,并且在依法追究法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同时,注意深挖,从深层次上发现隐藏在法人犯罪背后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行为。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才能更好地体现出严格执法、反腐倡廉的决心。
一位优秀检察官曾说过这样一段话:
“报告和抵制腐败,是一种权力,也是一种责任;漠视和容忍腐败,是一种背叛,也是一种罪过。”(附图片)
(压题照片摄影:王颂 唐召明 赵勇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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