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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局负责人在国务院新闻办记者招待会上说中国保护外国在华注册商标专用权到去年底外国在华注册商标近六万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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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4-13
第4版(要闻)
专栏:

  国家工商局负责人在国务院新闻办记者招待会上说
中国保护外国在华注册商标专用权
到去年底外国在华注册商标近六万件
本报北京4月12日讯新华社记者傅刚、本报记者龚雯报道: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今天举行中外记者招待会,邀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刘敏学、副局长兼商标局局长白大华介绍我国保护外国在华注册商标专用权情况,并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刘敏学首先向中外记者介绍了我国商标事业的发展情况。他说,近十余年来,我国有效注册商标数量发展很快,1993年底达41万多件,其中外国在我国注册的商标59466件,是1979年的10倍。外国在华注册商标的迅速增加,表明外国厂商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充满信心。
在回答记者关于中国在保护商标专用权方面有何具体规定和做法时,刘敏学说,其一,修改后的《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加重了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处罚,罚款最高可达非法经营额的50%;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补充规定》,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从处以有期徒刑3年提高到7年。其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除了受理商标注册人的投诉案件以外,还进行经常性的市场检查,依法主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其三,工商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均可对商标侵权行为和假冒商标犯罪进行查处,被侵权人既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有记者问,中国在保护外国商标专用权方面有何特殊规定。刘敏学回答,中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坚决履行“巴黎公约”的各项义务,“国民待遇”原则在我国得到了认真的履行。不仅保护本国的注册商标,对外国在华注册商标一视同仁,依法对商标专用权给予保护。但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按照中国的《商标法》,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涉外代理组织代理。
白大华在回答记者问及深圳徽软公司的侵权案件时说,目前有关部门正在查处过程当中,涉及商标侵权的问题,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作了处罚。这个案件除了商标侵权,还涉及其他方面的问题,不属于《商标法》调整的范围。
当记者问中国商标机关对“抢注”商标问题如何处理时,白大华说,中国《商标法》规定了“申请在先”的原则,因此对一般性商标不作特殊的保护,但对驰名商标例外。根据“巴黎公约”,经商标注册国或商标主管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予以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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