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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禁止滥用人民币和国家债券图样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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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4-15
第4版(要闻)
专栏:

  国务院办公厅通知
禁止滥用人民币和国家债券图样
新华社北京4月14日电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出通知,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及其他商品上滥用人民币和国家债券图样。通知说,1991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广播电影电视部五部门联合播发了《关于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及有关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外币和国家债券图样的通知》,这对加强人民币和国家债券的管理起到积极作用。但目前在宣传品、出版物及商品上滥用人民币和国家债券图样的行为时有发生,给一些犯罪分子进行诈骗活动以可乘之机并扰乱了金融秩序。
为了维护人民币、国家债券的信誉和尊严,通知强调,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模仿人民币式样印制票券,也不得在宣传品、出版物及其他商品上印制人民币和国家债券图样。要加强对印制、出版、影视、广告制作及其他商品制作部门的监督管理。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出版和销售印有人民币和国家债券图样的宣传品、出版物及其他商品,一经发现,要立即查封,并就地销毁;对已经售出的,应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销售款等值以下的罚款,并追究有关单位及其制作审批部门直接负责人员和经办人员的责任。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组织检查,新闻单位要做好宣传工作,有关单位要加强监督和管理,制止滥用人民币和国家债券图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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