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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台商权益警惕节外生枝——有关方面人士就“黑松”商标问题重申《商标法》原则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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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4-15
第10版(台港澳)
专栏:

  维护台商权益警惕节外生枝
——有关方面人士就“黑松”商标问题重申《商标法》原则
姚芃
最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根据台湾黑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法撤销了香港企业注册的第254285号第32类的汽水商品上的“黑松及图形”商标。记者就此事访问了商标局有关官员。
这位官员说,“黑松及图形”商标是香港一企业于1985年申请注册的。因这一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经人提出,商标局受理了这一商标纠纷案。香港企业曾向商标局提交了一份证明其使用的购销合同,商标局曾决定维持其商标专用权。但经调查,该购销合同不具有真实性,其证明无效。因此,决定收回原决定,依法撤销这一商标。此决定是根据《商标法》第30条第4项“连续3年停止使用”而撤销的,并非《商标法》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商标局官员指出,商标局像关心所有企业商标权益一样关心台湾厂商商标权益,以促进祖国统一和中华民族的振兴。早在1985年就设法开通台湾厂商回大陆注册商标的渠道。在两岸商标界有识之士的共同努力下,终于在1988年达到了这个目的。截至1993年底,商标局受理台湾厂商商标注册申请18421件,已注册商标达6387件。仅1993年申请达到7243件,当年注册2110件。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十分重视两岸商标权益民事纠纷的解决。法律有明确规定的,依法处理,法律没有规定的,作为行政主管部门也积极寻找其他途径谋求解决。我们关心台湾厂商的商标权益,是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厂商的合法权益,是为了促进祖国统一和中华民族的振兴与繁荣。
然而,我们关心台湾厂商商标权益的初衷,往往被少数人歪曲。最近有人利用报刊无中生有地说我“国务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以法律‘追溯既往’”,捕风捉影地宣称“数以千计已在大陆被抢先注册的台湾商标,只要台商提出……权利证书,都可能翻案”。
对此,商标局官员再次阐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所谓“数以千计的台湾商标在大陆被抢先注册”是没有根据的。况且,抢先注册也并非都是大陆厂商所为。商标局早就敞开了对台湾厂商申请注册商标的大门,造成台湾厂商一些商标被抢先注册的局面,其责任并不在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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