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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取刺探国家金融经济秘密田野、席扬被判处有期徒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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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4-16
第4版(要闻)
专栏:

  窃取刺探国家金融经济秘密
田野、席扬被判处有期徒刑
新华社北京4月15日电中国人民银行外事局办公室副主任田野、香港《明报》记者席扬因窃取、刺探国家金融、经济秘密,今天分别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依法维持一审对二被告人的判决,判处田野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席扬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现年38岁的席扬,1992年6月由内地到香港继承遗产,于同年8月担任《明报》记者。1993年6月至7月,席扬受《明报》负责人的指派,以采访中英会谈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委会预委会成立为由,来北京活动,把主要精力用于刺探国家金融、经济秘密。在他的指使下,田野将窃取、刺探的有关我国印钞票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国际市场销售黄金、汇率调整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将于当年7月再次提高存款利率等绝密情况和标有“机密”字样的《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暂行办法说明》文件非法提供给席扬。席扬将这些国家秘密写成文章,发送香港《明报》刊登,使国家经济遭受重大损失。田野、席扬于1993年10月分别被依法逮捕。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于1993年12月14日依法对田野、席扬提起公诉。因案情涉及国家秘密,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依法进行不公开审理。其间,因本案部分证据尚需进一步查证,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1月27日退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补充查证。2月15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将本案再次移送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审理前,被告人田野、席扬均表示不请律师,由自己辩护。审理中,田野、席扬均表示认罪悔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田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保密法规,窃取、刺探并非法提供国家秘密,其行为已构成窃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席扬无视国家法律,窃取、刺探国家金融、经济秘密,并在境外报刊上发表,其行为已构成窃取、刺探国家秘密罪,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两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鉴于两被告认罪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于1994年3月28日做出一审判决,判处田野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判处席扬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席扬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此案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裁定驳回席扬上诉,维持原判。两犯刑期自羁押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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