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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资格认定驰名商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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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4-17
第8版(每周文摘)
专栏:

  谁有资格认定驰名商标?
就当前社会上出现的评定驰名商标的混乱现象,国家工商局行政管理商标局负责人近日强调:“只有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有资格认定驰名商标。”
在诸多的商标中,驰名商标由于其高值含金量而备受人们崇尚。由此而出现了五花八门的认定驰名商标的组织,形形色色的评选活动,因此上当受骗后到商标局投诉的企业日益增多。商标局负责人将之归纳为四类:一是弄虚作假,向企业摊派。二是组织评选“驰名商标”。三是搞名牌组织。四是召开名牌大会。
这位负责人指出,诸如此类的评选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是不公正、不科学的。首先,这些评选机构或组织者不具备认定驰名商标的资格。著名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只承认商标注册国、使用国商标主管机关认可的该国的驰名商标。我国是该公约的参加国,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商标局作为商标主管机关,国际社会只承认商标局的认定,此其一。1994年1月5日国务院“三定方案”明确地把认定驰名商标的职权赋予了商标局,此其二。因此,除商标局以外,任何机构评选的“驰名商标”都无法律效力,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第二,商标作为商品交换中买卖双方共同需要的标志,是以其法律化、制度化而为国际社会公认的知识产权。当今世界没有一个国家的法律把商标规定为“著名商标”、“优秀商标”、“推荐商标”,所以把驰名商标划分为若干档次,这是毫无法律依据的,是不科学的。
第三,商标法制,是通过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利用消费者认牌购货来保护公平竞争,形成市场的井然秩序。那些所谓的民间的评选活动,没有统一的评定标准,没有法定的评定原则,没有科学的依据和手段,不具备法律效力,只能扰乱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4月5日《法制日报》姚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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