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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相朝中将复函中立国遣返委员会主席 提出关于解释工作的具体建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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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3-09-24
第1版()
专栏:

李相朝中将复函中立国遣返委员会主席
提出关于解释工作的具体建议
【新华社开城二十三日电】中立国遣返委员会主席印度蒂迈雅中将于十八日来函征询朝中方面对于向不直接遣返的战俘进行解释与访问工作的意见。朝鲜军事停战委员会朝中方面首席代表李相朝中将已于二十二日复信给蒂迈雅中将,提出我方关于解释与访问工作的具体建议。李相朝中将在复信中称:
“根据中立国遣返委员会的职权范围第八款的原则,战俘所属国家的解释代表,应有自由与便利向一切依附于该所属国家的战俘进行解释和访问。为保证此项原则的实施,我提出如下的具体建议:
一、中立国遣返委员会应进行安排,保证解释代表得按照中立国遣返委员会的职权范围的规定向
一切战俘反复进行集体的与个别的解释和访问,每日进行解释工作的时间应保证不少于八小时。
二、中立国遣返委员会应设立足够的附属机构,由中立国遣返委员会每一成员国一名代表组成,观察一切解释工作和访问并由多数表决决定遣返申请之有效。
在看管不直接遣返的朝中被俘人员的地区中,我建议中立国遣返委员会设立四十四个附属机构。
三、中立国遣返委员会应设置足够的不受任何外来干扰的集体和个人的解释场所和必要的设备。
在看管不直接遣返的朝中被俘人员的地区中,个别解释场所至少应设有四十四个,每一个别解释场所应包括两个帐篷或两间房子,其中一个帐篷或房子应有两个出口,以供个别解释后申请遣返及尚未申请遣返的战俘分别使用,如中立国遣返委员会对设置集体或个别解释的必要设备有困难,我方愿自行提供。
四、中立国遣返委员会应保证解释工作不遭受任何干扰和破坏。
在解释与访问进行中,为在场的中立国代表所进行的翻译工作,应在不妨碍解释工作的情况下,同时进行而不应打断解释代表与战俘间之谈话,在场中立国代表对解释工作之进行如有任何意见得经中立国遣返委员会附属机构多数表决通过后,经由主席向解释代表提出。
在解释与访问进行中,在场的敌对双方各一名代表仅有观察之权,不得以任何行动干扰解释工作之进行。
五、中立国遣返委员会应保证每一个战俘有不受任何干扰的申请遣返的机会,并保证申请遣返的战俘的安全。
战俘一经向中立国遣返委员会或印度看管部队的任何人员提出申请遣返,应立即予以隔离,并带往中立国遣返委员会附属机构之一进行正式申请的手续,中立国遣返委员会或其附属机构之一,应对此项申请立即加以考虑,以便立即经由多数表决决定此项申请之有效,战俘营应分设三种看管处所,申请遣返之战俘、经个别解释后尚未提出申请遣返之战俘以及尚未经个别解释亦未提出申请遣返之战俘应分别看管。
六、解释工作的方式、程序以及每日听取解释的战俘的人数和名单等,由战俘所属国家的解释代表逐日前一天提出计划,以便中立国遣返委员会及其附属机构按照计划进行必要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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