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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忧虑的裁决执行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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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4-19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来信集纳

  令人忧虑的裁决执行难
易地执行阻力大
山西万荣县西陈食品厂李敬荣来信:1989年,河南伊川县劳动服务公司(现已撤销,其权利义务转归伊川县人民政府),在履行罐头购销合同中,无故拖欠我厂货款6万余元。1990年11月,山西万荣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伊川县人民政府劳动服务公司、伊川县人民政府支付货款及违约金6.9万余元。判决生效后,万荣县人民法院3次派人赴河南伊川县执行判决,但无效果。
宁夏同心县农机修造厂来信:我厂诉被告山西稷山县城关供销社拖欠货款一案,1989年经山西稷山县人民法院两次判决,至今已达5年之久,却仍未执行完毕。几年来,我厂为追欠款,已支出差旅费3.7万多元。
法管不了政府部门
河北献县淮镇西南村戈兆瑞来信:1993年1月,我与浙江丽水市台湾事务办公室所属的丽水市处州工商品批发部签订了红枣购销合同,对方验货合格收货后,竟无理拒付货款。1993年6月,浙江丽水市人民法院判决该部及丽水市台湾事务办公室偿付给我货款、利息共计4.9万元。我多次申请执行生效判决,可被执行人一拖再拖,就是不还款。
当事人法制观念淡薄
云南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来信:我院1991年依法判决成都军区昆明西坝第一干休所离休干部王启龙偿还所欠同乡郭守法的借款1万元,由王所在单位从1992年1月起,每月从王工资中代扣。判决生效后,五华区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多次找王启龙做工作并宣讲法律规定,王启龙均以“我借款不假,但被他人使用”为由拒不执行。同时,王还威胁单位财务人员“谁敢扣我工资,我就到谁家吃饭,用刀捅谁!”抗拒执行。
执法者不认真执法
中农企业集团深圳总公司来信:1989年,个体承包者赵永福,以山东烟台地方国营工商总公司水产部的名义,与我公司签订了无头虾购销合同,骗取330万元货款后却不供货。我公司在多次追索货款不成的情况下,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1990年,烟台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由我公司无偿提供货款330万元供赵永福使用3年的判决。经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审改判赵永福立即退款,并责令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退回强收我公司的6万多元案件活动费。如今,终审判决生效3年多了,烟台中级人民法院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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