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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价值论”讨论述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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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4-22
第8版(文艺评论)
专栏:争鸣录

  “文学价值论”讨论述要
近一个时期,围绕文学价值论的讨论十分热烈,显然,如何正确地看待文艺作品的价值是关系文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命运的重大问题。在此,我们对争鸣中出现的主要观点作一综述。
一、关于文学价值的内涵
邵伯周认为,文学的价值就是某种社会生活的反映,作家的主体意识,以语言为材料建构成的艺术形式三者的有机融合。(《“文学价值”论应该有哪些内涵?》)
冯宪光认为,文学价值从根本上说是审美意识形态的价值,是时代性、历史性与人类性的统一,是面向当前社会生活的现实层次与诉诸人类心灵的深度层次的统一。伟大作品的素质在于“向我们显示我们内部生活的各种形式”,“从一种新的广度和深度上揭示了生活”。(《在争鸣中建设新的文学价值论》)程代熙认为,艺术品的价值,说得稍为具体一点,就是它能向人们揭示出生活中某种重要的东西,或者信息;能丰富人们的情感和智慧,能鼓舞人们的生活意志,还能使人们得到一种高尚的、美的精神享受。艺术品是艺术家创作出来的,因此,艺术品的艺术价值还在于艺术家的艺术创造能力。(《文学价值谈》)
二、文学作品的价值与商品价值
纪众认为文学作品的价值与商品价值是一回事。他说,根据马克思关于劳动能力或劳动力是价值的唯一源泉的论断,可以得出结论,文学创作中的价值源泉,同样也应归于文艺家的劳动能力。文学价值不过是文学作品的社会使用价值,是隐藏在使用价值背后的文艺家的社会劳动。(《价值主体性与劳动价值论对文学价值论的意义》)
与此相反,游焜炳认为,文艺的价值,主要在其艺术价值而非经济价值。艺术价值是种精神价值,而文艺的经济价值(如“票房价值”),也就是文艺作为商品的交换价值,则是种物质价值,它的实现是产生经济效益。可见,文艺作为精神产品的艺术价值及其产生的社会精神效益,与文艺作为商品的经济价值及其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有质的不同,完全是两码事。(《从经济角度看文艺能否“商品化”》)程代熙认为,文学、艺术作品具有使用价值,但它处在不同的领域,其使用价值就表现为两种不同的价值形态。作为艺术品,它表现为审美价值或称艺术价值;作为商品,则具有商业价值,或称交换价值。在商品流通领域,文艺作品的交换价值及其表现形式——价格,多半是由构成这部文艺作品的交换价格中物化劳动消耗部分决定的,而与作家活劳动的消耗没有多少关系。(《文学价值谈》)
严昭柱认为,文艺作品的价值是指文艺作品的思想价值、艺术价值或审美价值等等;文艺作品的商品价值则指文艺作品作为商品的交换价值。文艺作品在市场上的交换价值,基本上只依据于生产文艺作品的物质外壳或文艺价值的物质载体所花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文艺作品的商品价值只反映生产这些作品物质外壳的劳动量,不反映作品的思想艺术价值。(《对文艺价值论有关问题的思考》)(楚昆)
(以上所引诸文见《文艺报》1992年8月—1993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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