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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个体烟贩偷税严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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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4-26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观察台

  蓬溪个体烟贩偷税严重
最近,我市蓬溪县人民检察院在税务部门的配合下,开展了一次打击个体烟贩偷税犯罪活动,已初步查出的13名个体烟贩就使国家流失税款上百万元。造成个体烟贩偷税的主要原因:
一是一些供销社草率委托个体烟贩承担购烟业务,按供销社提供资金的多少,代扣3%至5%的营业税和1.5%的手续费及资金利息后,便将国家烟草专卖代批发证、单位资金、介绍信及银行帐户,提供给个体烟贩使用,给犯罪分子偷税以可乘之机。
二是一些不法烟贩获取供销社手续、资金后,并不履行义务,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归还资金、上交利息及缴税,而是将获取的资金重复周转用于进货,搞帐外经营,供销社则不闻不问,亏了国家,肥了不法烟贩。如1990年至1992年,蓬溪县天福供销社入帐仅200万元,而帐外由不法个体烟贩经营资金达600万元,致使国家税款流失30余万元。
更重要的是,一些不法个体烟贩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以小钱换大钱,造成国家税收大量流失。如蓬溪县天福供销社经理徐朝体,1990年至1992年先后收受个体烟贩现金1.7万余元后,为个体烟贩提供购烟资金1800万余元,造成本社资金流失100万余元,已追回33万余元,尚有60余万元无法追回。巴中县烟草公司业务科长蒋严儒,收受个体户唐金华贿赂款2.1万元后,竟为唐金华出谋划策,让他以天福供销社名义,将购烟款74万元汇入巴中县烟草公司帐户,蒋再通过银行将款原封不动退回天福,这期间让唐采取快购、快卖的办法,在巴中县烟草公司购烟166.6万余元,一次性偷税3.8万余元。
四川遂宁市人民检察院杨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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