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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售价与广告价不一致销方应负何种责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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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4-26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法律顾问

  商品售价与广告价不一致销方应负何种责任?
编辑同志:
某电器商店在报纸上刊登广告后,我的一位朋友按广告价格,专程到该商店购买彩电,结果售价比广告价高出200元。彩电我的朋友虽然没有买,但浪费了时间,又损失了路费。不知商店对此应否承担责任?
北京市武君
武君同志:
目前,各地类似这样的情况很多,给消费者的利益造成程度不同的损害。因此,有必要作出法律上的说明。
买卖关系是一种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就买卖一件物品达成买卖合同,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一方当事人将要出卖的物品规格、型号、价格等内容公开并让对方当事人知道,就是一种要约;另一方当事人接受这些条件并答应购买,就是承诺。在一般情况下,广告不是要约,但广告如果明确说明了上述要约主要内容的,属于要约,对方当事人对这种广告一经表示承诺,该买卖合同就依法成立,双方当事人应受合同的拘束,不得任意违背合同。
出售商品的要约必须依法进行。出售商品的人一经发出要约并使对方当事人知道,就必须受该要约效力的约束,在要约的有效期间内,不得随意撤销或者变更要约的内容。对方当事人表示购买该商品,出售商品的人应当按照原定的价格等内容,与其订立买卖合同并实际履行。如果买受人已经同意购买该物品,而出卖人又提高价格,变更要约,则出卖人违背了其在订立合同阶段应当负有的义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例如,如果买受人因此而造成损失,出卖人应当赔偿损失。
从你来信所述情况看,某电器商店在报纸上刊登标明价格的出售彩电的广告,具备合同要约的主要内容,应视为要约。电器商店应当信守要约。任何人按照要约的内容购买彩电,商店都应与其按约定的价格进行交易。你的朋友专程去该电器商店购买彩电,表明已作出了合格的承诺,应当发生合同成立的效力。但由于该电器商店不按要约的价格与他订立买卖合同,擅自变更价格,致使该买卖合同没有成立,并使他受到损失,电器商店违背了合同缔约之际应当负有的法定义务,构成缔约过失的民事责任。对此,你的朋友可以要求电器商店按原广告价出售彩电,如果商店坚持提价使合同不能成立,则可以要求商店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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