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驱散——股市魔影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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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4-26
第9版(经济生活)
专栏:

  驱散——股市魔影
石秋萍
前一段股市热急剧升温;伴随股市迅猛发展,证券市场犯罪问题也呈逐年上升趋势。1993年,仅上海市检察院就查获股票犯罪案33件,总案值高达5720万元。
贿赂、挪用公款和欺诈是犯罪的主要形式。
一些正在组建的股份制公司或已经建成的股份制公司,为验资顺利通过或贷款便利,将未公开上市买卖的看涨股票(内部职工股、原始股),低价或赠送给金融机构掌管批贷权者或相关行政机关的官员,促使掌权者开“绿灯”放行。
挪用公款炒股在证券犯罪中占据着非常突出的地位。原中国银行上海分行信托投资咨询公司卢湾证券营业部交割员丁炜,擅自参与客户买卖,从1992年9月至11月,趁卢湾证券营业部管理松懈之机,利用担任交割员的职务之便利,先后为客户透支买入多种股票,占用银行资金210.3万余元。股票成交后,丁炜暗中做手脚,拖延交割,欲待股价上扬后再卖出以赚取差价。由于股价持续下跌,其所持股票严重亏损,致使案发。
诈骗,也是股票犯罪中不可忽略的一个问题。1992年11月,沈阳市的刘川在当地证券公司门前对一股民声称,他所持的卡上有某公司股票50股,并同时出示伪造的学生证以证明身份。双方经过讨价还价,以2000元成交,这个价格大大低于股市交易价。事后买方发现刘川帐户卡上的50股早已卖出,自己买到的是空卡。
湖南某县物资局某干部于1993年5月动用其单位巨额货款在深圳以9.85和9.60元的价格买进江苏省昆山市三山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共15万股。然后,以北海某投资公司名义给深圳证券交易所邮寄匿名信,陈述所谓“收购苏三山”之意向。继而,又用子虚乌有的“北海正大置业有限公司”的名义,分别采取发传真、寄信函、打电话等方式,多次向三山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特区报》、海南省《特区证券报》通报所谓“收购苏三山”的虚假消息,要求予以公布。
海南《特区证券报》轻率地在头版头条位置刊登了违法分子提供的虚假消息,致使“苏三山”价格11月8日从开盘价8.30元上升到收市前的11.40元。造假者乘机抛售其所持“苏三山”股票。此事态的发展虽被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采取措施制止,但从此创下新中国股市史上最大的一起“造市欺诈”案记录。
股票犯罪的突出特点是数额特别巨大。由于银行及证券从业人员直接掌握和经手巨额资金,所从事的又是获利丰厚的职业,犯罪也表现得极其贪婪。以上海为例,挪用公款炒股罪平均个案值为173万元,其中挪用1000万元以上的有2件。与此相关联的是由此造成的危害性也极大。
股票犯罪正影响着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进而会干扰国家经济改革的进程。
要驱散飘荡在股市的魔影,对检察机关而言,尚任重道远。要让股市的潮流沿着正常的渠道流淌,真正起到浇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作用,尚需政府和立法机关花大气力筑堤坝、建防风墙——加快立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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