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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有哪些改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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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5-03
第2版(经济)
专栏:个人所得税知识问答

  个人所得税有哪些改革?              
改革后的个人所得税与原来相比,有五方面的重要修改:
(一)适用范围扩大。对中国公民、外籍人员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均统一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征税。
(二)引入税收上的“居民”和“非居民”概念。按照国际惯例,采用了住所和时间两个标准,将纳税人区分为“居民”和“非居民”。居民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和境外的全部应税所得纳税;“非居民”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应税所得纳税。
(三)调整了应税项目和减免税项目。增加了五个应税项目: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稿酬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加上原有的征税项目,即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应税项目共有11项。免税项目调整的有四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方面的奖金;储蓄存款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还规定了经批准可以酌情减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
(四)调整了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额。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为800元,这对中国公民来说,提高了减除标准(原北京地区为400元);对外籍人员的减除费用额,则在原来800元的基础上,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达到了4000元。
(五)调整了税率。工资、薪金所得仍适用5—45%的超额累进税率,但税率级数增加到九级,级距作了调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但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实行加成征税办法;对稿酬所得,减征30%的税款。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从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为帮助读者了解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个人所得税税率和计税方法及纳税方式、纳税期限和地点等,我们邀请国家税务总局的同志撰写了这组知识问答,从今天起,陆续刊出。——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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