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0阅读
  • 0回复

“婆婆”侵权退楼赔钱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5-10
第10版(法制纵横)
专栏:

  “婆婆”侵权退楼赔钱
山西省襄垣县广播电视服务公司状告上级主管部门广播电视局侵犯企业自主权的行政诉讼案,近日由襄垣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襄垣县广播电视服务公司恢复正常营业,襄垣县广播电视局不得再非法干预;责令广播电视局30日内解除营业楼口头买卖合同,将楼退还广播电视服务公司,并办理有关手续;襄垣县广播电视局赔偿襄垣县广播电视服务公司经济损失5.1万元。
襄垣县广播电视服务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1991年4月,广播电视服务公司经广播电视局同意、襄垣县计划委员会批准,自筹资金,投资翻修改建二层营业楼一座,1992年6月工程基本竣工。广播电视局为了修建本局广播电视办公大楼,局长李永智滥用职权,未经广播电视服务公司同意,强行将广播电视服务公司新建营业楼以口头协议卖给他人,致使广播电视服务公司关门停业一年有余。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在判决已依法生效。
(张春芳张建国赵苗秀)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