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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惩盗窃破坏犯罪活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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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5-11
第4版(要闻)
专栏:

  严惩盗窃破坏犯罪活动
本报评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宣布,发生在黑龙江、广西、河南和湖北的四起盗窃、破坏铁路、油田、电力、通讯等器材设备的重大刑事案件的案犯,被依法严惩,其中主犯被处以极刑。这些犯罪分子,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极为严重的危害,罪大恶极,法不容赦。
铁路、油田、电力、通讯等行业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行业,是国民经济的命脉和支柱。这些行业的发展和安全,关系国计民生和改革开放的大局。可是,近几年来,盗窃、破坏铁路、油田、电力、通讯等器材设备的犯罪活动十分猖獗。此外,盗窃、破坏农田水利设施和城市公用设施的案件也相当突出。而且,这类犯罪活动越来越向群体化、公开化、暴力化发展。有些不法分子已经由过去的小偷小摸、小打小闹发展到明火执仗、公开哄抢,简直到了无法无天的地步。对这种严重侵犯国家财产、破坏经济建设、危害社会稳定的犯罪活动,必须高度重视,坚决打击,绝不能姑息迁就。对触犯刑律的,必须依法判刑,不能以罚代刑。该重判的一定要重判,决不能手软。
一方面是人民群众热火朝天地建设,另一方面极少数犯罪分子在肆无忌惮地盗窃和破坏,这种状况必须尽快扭转。今年,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一年;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定是全党和全国工作的大局。各地区、各部门的党政领导同志要把握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在集中精力抓经济建设、抓改革开放的同时,采取有力措施打击各种犯罪活动,保证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
严惩盗窃破坏犯罪活动,今后要常抓不懈。在这类犯罪活动猖獗的地区,要开展专项斗争,集中打击。抓这项工作,要靠政府,靠公检法等专门机关,同时也要紧紧依靠人民群众。要动员和组织群众以社会主义国家主人翁的态度,爱护国家财产,保护国家财产。使每个公民都明白国家财产不容侵犯,明白国家财产就是全体人民的财产,也是自己的财产。还要开展法制教育,使人人明白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以减少和杜绝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并能够勇敢地起来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群众,是对犯罪分子的强大震慑力量。群众起来了,就形成天罗地网,使犯罪分子无容身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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