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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大事吴仪就《对外贸易法》获准通过答本报记者问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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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5-14
第2版(经济)
专栏:

  外贸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大事
吴仪就《对外贸易法》获准通过答本报记者问
本报北京5月13日讯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昨天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外经贸部部长吴仪就此回答了记者的有关提问。
记者:《外贸法》正式通过的意义何在?
吴仪: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它规定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基本方针、政策和大的管理体制框架,确立了平等互利的对外贸易原则,规定了我国将奉行统一、公平和自由的对外贸易原则,包括将调整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这是我国对外经济贸易历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一件大事。
从国内角度看,建国40多年以来,我国一直主要靠直接的行政手段来管理对外贸易。这种模式在新中国初创阶段和实行计划经济的时期是难免的,同时,由于当时对外贸易规模有限,这种办法也是有效的。但是经过十多年改革开放后的今天,我国对外贸易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1993年我国进出口总额已达1957.2亿美元,是1949年3.4亿美元的575倍。我国已同世界上18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贸易关系。改革开放已打破了由十几家国营外贸公司垄断全国对外贸易的局面,目前全国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已达7000多家,加上17万多家外商投资企业,全国直接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已有18万家。行政手段越来越难以有效调整如此巨大规模的经济活动。在改革开放过程中,对外贸易也和其他经济部门一样一度陷入“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圈子中。由于政出多门,政策不统一,也一度出现过各种各样的商品大战。对外贸易作为一个重要的经济部门,要想得到顺利发展,急需纳入法制轨道。
从国际交往的角度看,作为对外开放的结果,我国经济已具有相当程度的世界性。目前,对外贸易已占国民生产总值的38%。进一步的开放将不断增强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接轨。其最重要的一面是按照国际通行做法管理我国的经济。在对外贸易政策方面,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即是这样一套国际普遍接受的国际贸易规则。我国于1986年即提出申请要求恢复我国在关贸总协定中的缔约国地位,而关贸总协定对缔约方贸易制度的基本要求即包括贸易制度的统一和透明。满足这两项要求,而没有一部对外贸易法是不可想象的。
记者:外贸法有哪些主要特点?
吴仪:外贸法的主要特点可以归结为两句话,一是从中国国情出发,二是向国际惯例靠拢。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在制定外贸法的过程中,我们充分考虑到了中国的特殊国情。在目前企业经营机制尚未完全转换,企业自我约束、自我监督的机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如完全放弃外贸企业许可制,则会导致外贸秩序的混乱。前些年商品“大战”的发生,近年来,我国出口商品频繁遭到外国反倾销指控,以及一直存在的重复引进问题,都是明显的例证。因此,外贸法仍然确立了外贸企业许可制度,尽管此项制度在关贸总协定中受到质疑。在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管理方面,我们从中国是发展中国家这个实际出发,规定:为建立或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为保障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必要时可以对进出口加以限制。在国际服务贸易方面,考虑到我国的服务贸易行业还不发达,对国际服务贸易尚缺乏经验,因此外贸法规定了我国只能根据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逐步放开的原则,而不是采取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原则。
与此同时,外贸法充分体现了中国促使经济与世界经济接轨的决心。这体现在很多方面,首先,外贸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中国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制度。第二,对于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只能基于外贸法规定的理由和方式进行,而外贸法所规定的理由是完全符合关贸总协定的。第三,对于国内产业给予适度的保护,外贸法放弃了过去实行的进口替代、行政审批等制度,而采用了国际上通行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制度。第四,外贸法放弃了过去实行的各种对外贸易补贴制度,明确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国家鼓励发展对外贸易的政策,将通过采取各国普遍实行的促进措施,如设立专门的促进外贸发展的金融机构,设立外贸发展基金、风险基金,实行出口退税等来实现。
记者:作为全国对外贸易的主管部门,外经贸部在保证对外贸易法的全面贯彻执行方面有何打算?
吴仪:外贸法作为一个基本法,规定了我国对外贸易的基本政策、方针和主要的管理制度框架。要保证外贸法的全面贯彻执行,需要制定大量的配套行政法规。为此,外经贸部将抓紧起草一系列的行政法规,包括:外贸企业许可制度条例、外贸代理制条例、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保障措施条例、进出口商会条例、边境贸易管理条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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