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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百亿美元备用信用证诈骗案审结8名犯罪分子被判有期徒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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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5-14
第1版(要闻)
专栏:

  衡水百亿美元备用信用证诈骗案审结
8名犯罪分子被判有期徒刑
新华社石家庄5月13日电(记者张宿堂)发生在中国农业银行衡水中心支行的100亿美元备用信用证诈骗案件,今天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结,策划、参与这一诈骗活动和与之有关的8名犯罪分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在终审裁定中维持了衡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4月26日作出的一审判决:以诈骗罪、伪造公文印章罪,数罪并罚,判处美籍华人梅直方有期徒刑20年、李卓明有期徒刑14年,驱逐出境,对梅直方并处没收被扣押的财产;以玩忽职守罪、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中国农业银行衡水中心支行原副行长赵金荣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以玩忽职守罪、为境外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判处该中心支行原副行长徐志国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同案的赵永强、常景山、于芝来、刘淑红分别被判处14年、7年、2年、1年有期徒刑。
据了解,这起诈骗案件发生后,我国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立即采取了一系列紧急措施,并在有关国家的警方和金融机构的配合下,使中国农业银行衡水中心支行开出的200张、总金额100亿美元的备用信用证在信用证注明的有效期内没有出现资金支付情况。
1993年3月底,梅直方、李卓明由海南中水长城集团副总经理常景山、海南华丰公司驻天津办事处负责人于芝来引荐来到衡水,以文字材料和言词欺骗赵金荣、徐志国,谎称他们在美国开办的“亚联集团”拥有许多实力雄厚的合作伙伴,可以从国外“引资”到衡水,条件是农业银行衡水中心支行须开具所谓的备用信用证交“亚联集团”用于引资。他们还谎称,这些备用信用证只用于证明有关资金引入中国,衡水农行对引进的资金“不还本、不付息、不承担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
赵金荣、徐志国既没有对梅、李二人鼓吹的“亚联集团”的经济实力和采取此种办法引资的可行性进行咨询,也未经上级批准,便擅自于1993年4月1日、2日与梅、李二人签定了3份“引资”总额为100亿美元的所谓“协议书”。4月5日,赵金荣在梅、李二人未提供任何抵押担保的情况下,按照梅、李提供的样本,越权在200张总金额为100亿美元、一年期、不可撤销、可转让的备用信用证上签字,农业银行衡水中心支行外汇业务科副科长刘淑红也在备用信用证上签了字,并加盖了中国农业银行衡水中心支行的公章。
梅、李二人在骗得这些备用信用证后,次日就寄往国外。当境外一些公司、银行查询备用信用证的真实、可靠性时,梅、李再次以无风险和资金很快就能打入的谎言,欺骗赵金荣在确认函上加盖公章并发往境外。赵金荣、刘淑红在受到上级银行负责人批评后,仍不尽职责,继续签发信用证的确认函。当赵金荣等向梅、李二人索要反担保文件时,梅、李二人以虚构的“联合国家共和银行”的名义,制作了一张金额为100亿美元的备用信用证,作为对衡水中心支行信用证的所谓反担保,赵金荣在得知这份备用信用证无效后,假作不知,将该备用信用证用来应付上级的追查。
5月26日,赵金荣在北京参加了中国农行总行召开的会议。会后,他违反保密法规,违背领导指示,将会议内容中的秘密事项透露给徐志国。徐志国把写有关于审查梅、李诈骗内容的字条交给农业银行衡水中心支行聘用的翻译赵永强,让其告知了梅直方。
此外,1993年3月至4月间,梅直方、李卓明、常景山、于芝来等人还私刻“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分行”公章,编造人名,伪造了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分行两张总额为16.8亿美元的假备用信用证的保兑函并寄往国外。
衡水地区中级法院于4月18日、19日、22日、23日依法对两案8名被告所犯罪行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认为,梅直方、李卓明的诈骗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危害,严重侵害了中国农业银行的权益,严重干扰了我国金融工作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据此,依法对梅直方、李卓明及其他6名被告作出了一审判决。梅直方、李卓明、赵金荣、徐志国等7名被告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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