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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不是代价——三资企业劳资关系问题报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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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5-15
第2版(经济)
专栏:

  权益,不是代价
——三资企业劳资关系问题报告
本报记者龚雯
61份青春引出的思考
去年12月,继深圳“11·19”特大火灾后,福州马尾高福公司的又一团熊熊烈焰,使61名正值豆蔻年华的打工妹葬身火海。这一事故的直接肇事者、因偷窃而被“高福”开除的女纵火犯董某已经伏法。然而,越来越多的人却开始沉思:为什么董某采取了如此极端的报复行为?为什么事发时,会有那么多的人无辜丧生?
中华全国总工会一位负责人尖锐地指出,马尾、深圳火灾,充分暴露了一些三资企业劳资关系中的问题,像劳资矛盾激化、漠视安全生产等,正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劳资关系亦称劳动关系,指劳动力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产生的涉及劳动者自身利益的诸种关系,如工作条件、工资报酬、劳动保险等。不可否认,外商投资企业不仅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也为我们建立了新型的劳动关系模式。从总体上看,多数三资企业能够做到依法经营,劳资关系比较稳定。但是,近段时期的调查表明,部分三资企业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上确实存在问题,韩、台、港、日商投资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尤为突出,主要表现在:
——劳动用工制。一些外企私招滥聘(包括童工),任意解雇,不与职工签合同,而以家法式的“厂规”代之,使职工就业无保障。即便签了,也不规范,只写“义务”不写“权益”,或将不适当的条款塞进合同强加于人。汕头、珠海、福州等地没有劳动合同的三资企业均占总数的70%以上。上海某大饭店的合同有中、英文两种版本,内容迥异,以便随时“对付”员工。
——工资报酬。“三资”职工理应收入较高,实际上并不都是如此。据对广东3个特区75家外企的调研,工人最低工资低于当地政府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有41个,占55%,其中27个企业在200元以下,最低的仅140元。一些企业非法压低、克扣、拖欠乃至侵吞工人的劳动报酬,如规定上班打错卡扣两天工资、上厕所无出入证扣一天工资等。珠海华辉玩具厂的澳门承包商克扣、私吞工人140余万元工资后逃出境外;深圳市三资企业仅1992年就拖欠工资320多万元。
——劳动时间。相当数量的三资企业随意延长工时,加班加点,职工日工作时间普遍为10—12个小时,且很少有休息日。加班费极少,通常每小时仅0.50—1.00元。广东有几家外企,连续11个月无节假日,加班最长的连续工作36个小时。有些外商故意将定额定得很高,单件生产计酬又定得很低,工人不得不连轴转,有的因承受不了超负荷工作量而晕倒在机台上。前不久颁布的新工时制,一些三资企业根本就不执行。
——劳动保护。有些外商将劳动强度大、高污染的淘汰产业转移到大陆,置安全卫生于不顾,劳动条件恶劣,伤亡事故不断。厦门一家只有400人的外商独资公司,因机器无防护设施,开业4年就有40名职工手指致残。许多中小企业无通风排毒设备,环境黑暗潮湿,职业病日益增多。有的企业(如高福公司)厂房、仓库、宿舍、食堂“几位一体”,连通道也堆满货物,平日厂门紧锁,实行封闭式生产,一旦发生意外,职工往往无法脱险。
——保险福利。一些三资企业逃避对职工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责任,一些地区外企的投保率很低,有的拒不办理养老、待业、医疗、工伤保险手续,更不给予职工应有的福利待遇。特别是在外企占有“大半边天”的女工,很难享受到合理的“三期”待遇,有的甚至在“三期”中被辞退。烟台一位台商曾振振有词地说:“你们不是讲‘按劳分配’吗?她要生小孩,不干活,我怎么给她开钱?”
——人身权利。一些外企不尊重职工,管理方式野蛮粗暴,甚至体罚、打骂、污辱职工,花样繁多,有的规定上班时间不许喝水和大小便,甚至进行非法搜身。
由于职工的合法权益一再被侵犯,致使劳资纠纷、劳动争议增多。
仅仅是管理问题吗?
三资企业劳资关系之所以出现这些问题,一方面是部分资方单纯追求高额利润,短期行为严重,在劳动条件上不愿做必要的投入,无视有关法规,片面强调“雇佣关系”,以致造成各种隐患和不良后果。另一方面,则是当地政府对投资环境的认识失之偏颇,重引进轻管理,对侵害中方职工权益的行为过于姑息纵容,使执法部门难以顺利开展工作。
事实上,无论在哪个国家,外商投资企业都必须遵守、服从该国的法律法规,这才符合国际惯例。但关键是:我们的劳动法制是否健全?
劳动部的同志说,改革开放十几年,我国引进资金、技术和先进管理已显见成效,然而相应的法制建设却跟不上形势的发展,有关部门先后制定发布了一系列涉外劳动管理规章,但大多只有行政效力却无法律效力,况且这些规章拟于80年代初,较多体现的是维护投资者而非中方职工的权益。尤其是国有企业的劳动制度有了一些大动作后,外资企业的条文已明显不适用。立法滞后带来执法不严,有些地方对规章干脆“参照执行”,外商趁机钻了空子。
此外,三资企业的工会力量仍较薄弱,据不完全统计,至去年底,全国正式开业投产的外资企业逾8万家,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为8000多家,仅占1/10。全总基层工作处的田处长说,凡有劳资纠纷的三资企业,多数没组建工会。有些外商把工会看作对立面,阻挠建立工会。有的工会干部因维护职工权益被炒了鱿鱼,有的只得处于“地下”状态。深圳等市的一些外企工人自发组成“同乡会”、“打工者联合会”,但遇有重大劳动争议,这些非工会组织常常采取过激手段,使劳资关系愈加紧张。
三资企业职工本身的自我保护意识也很淡薄。这些人多来自农村,文化素质不高且挣钱心切,不懂得捍卫自己的利益和尊严。有个打工妹无故挨了老板两记耳光,次日对方塞给她50元“红包”,其他女工竟羡慕不已。几名蛇口工人被迫在盛夏持续加班,病倒后即被解雇,每人仅得100元“降温费”,而他们却对厂方感激涕零。这就不能不令人“哀其不幸,怒其不争”了。
我们该做些什么?
记者通过采访深深感到,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是确保社会安定和外商投资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外商固然要赚钱,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应得到足够的保障,利用外资不能以牺牲职工权益作代价。
据了解,众多的国外投资商不仅看好中国丰富的劳动力资源,更注重外资企业的劳动管理,期望这方面能早日纳入法制轨道。看来,依法加强涉外劳动管理并不会赶走“洋财神”(走的也是那些急功近利者),而一味无原则地迁就,必将损害国家利益和职工权益,最终影响投资环境的改善。
劳动部和全总的同志认为,当务之急是加快劳动立法的步伐。考虑到三资企业的特点,故宜尽早让《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法》出台,否则,此项工作将陷入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僵局,像最低工资、劳动合同、劳动保护、社会保险及职工基本权利等,应有个明确统一的“说法”,并完善相应的监督机制。强化工会职能,督促外资企业建立工会组织,使之真正成为沟通劳资双方的桥梁。同时,还可借鉴北京吉普有限公司的经验,推行集体谈判(协议)制,让劳资关系走向正常化和规范化。
地方政府也要把引资工作同劳动管理结合起来,在审批合同和立项时,应加入涉及中方职工合法权益的内容。另外,由于各地三资企业数量渐多,规模渐大,还须进一步落实安全卫生监察工作,避免类似马尾火灾的悲剧重演。普及法制宣传和教育,让外商知晓中国的有关政策和劳动法规,帮助职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并从“高福”女工董某的犯罪事实中吸取教训,树立法制观念。
有人预言,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化,国有企业与三资企业的职工收入差距会日渐缩小,这对整个社会劳动管理将起到一个制衡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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