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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一理产权交易的轨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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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5-16
第1版(要闻)
专栏:

  理一理产权交易的轨迹
本报记者班明丽
    产权交易要有章法
近一时期,国有资产产权制度改革越来越成为热门话题,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也提到了议事日程,并且在不少地区活跃起来。应当说,这是一件好事。
产权交易需要适当的场所,产权交易机构也应运而生。一些比较规范的产权交易,对国有资产存量的合理流动,资源的优化配置,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都有积极作用;不规范的产权交易,造成了市场行为的扭曲,国有资产的流失。
产权不同于一般的商品,产权交易市场建设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市场。它的运作,需要有一套适合自身特点的、科学统一的章法,不能各行其是。产权交易机构的数量和分布,要与交易量相适应,如果一哄而上,搞得过多,就会出现有场无市。在产权交易起步之时,就应当注意到这一点。
  一个新问题
来自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情况表明,在产权交易中,有的地方把国有企业当作包袱甩,廉价出售产权;有的对国有资产不予评估,买卖双方私下进行产权交易,使国有财产受到损失。有的地方没有把转变企业经营机制、改善内部管理、开发新产品,作为振兴国有企业的着眼点,而是把成批出让产权作为“搞活”的捷径,甚至提出“消灭国有企业”的错误口号。
有的地区为了获得城市建设资金,也从出让国有企业产权上找出路,把一些效益较好的企业产权卖掉;以“赎卖”为名,对亏损企业采取低价赊销、低股出让的办法,也使国有资产不同程度地流失。
这些问题说明,有必要理一理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轨迹,对产权市场建设进行必要的规范,以免走弯路,甚至误入歧途,影响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进程。
    一套程序
哪些作法需要理清、哪些问题要进行规范呢?
国有资产管理局副局长罗元明说,主要有几个方面。一,交易主体要明确;二,交易机构要定位;三,交易程序要规范;四,转让产权收入要专用。
首先,明确产权主体,是指要弄清谁有权代表国家出让产权,不是谁都可以作主出售企业产权的。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两个关系:一个是,国有企业的“老板”是国家。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指出,国有资产归国家统一所有。因此,国家是国有资产的产权主体,对国有企业资产享有处置权。如果国有产权要出售,只能由政府或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企业不能擅自出售。
第二是,“拼盘”产权。即,中央与地方共同投资形成的企业产权,按照“谁投资,谁拥有”的原则,地方出售有中央投资、由地方管理的企业产权时,必须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地方不能自行出让“拼盘”产权。中央下放给地方管理的企业,出售产权的批准权仍在中央,不在地方。否则,是产权主体的混淆。
其次,要对交易机构进行法律定位。明确其性质、功能及业务范围。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是为产权交易双方提供交易场所;进行必要服务;对交易的规范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并且接受双方委托,最后撮合成交。这些机构不能成为产权收购公司、兼并公司,不能直接买卖企业产权。产权交易机构,应是具有独立法人一般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不是经营产权的机构。
现在,有的产权交易机构,以推动产权流动为名,实际是为了自身创收;有的打算自己“炒产权”;有的按行政区划设立区域性交易所,造成了新的市场分割、地区垄断。这些是需要纠正的。
据了解,在全国174家产权机构中,省级占14家,地市成立108家,其余50多家县级以下的普遍为企业闲置设备处理机构,不能算产权市场。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指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国有企业的产权交易活动,必须报国务院审批。未履行报批手续的,要立即停止交易活动,补办报批手续。地级市以下人民政府不准组织国有企业产权交易活动。
第三是交易程序的规范。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凡是产权交易,必须经过市场,严格履行手续。私下成交的价格很难保证公平,还可能出现以损害国有资产为代价谋私利行为,这是不能允许的。
正当交易的审批手续不能忽略。按照要求,地方管理的国有企业产权转让,要经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由中央管理的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国务院审批;所有的大型、特大型国有企业(包括地方管理的)产权转让,报国务院审批。
    一个基础
产权交易中最重要的基础,是产权转让前的资产评估。
由于历史的原因,企业“家底”不清现象普遍存在,因此,1991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产权变动必须进行资产评估。但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1992年统计,全国8000家国有三资企业中,只有3000家作了资产评估。
有的地方政府干预资产评估部门的自主权,为了迅速达成产权交易,要求只许低评,不许高估,限时评估等,都是不符合要求的。
资产评估是一件非常重要又很复杂的工作。由于资产是历史形成的,当时价格与现在差距很大,因此评估既要考虑资产折旧,也要根据现实价格状况,科学合理地评定。比如土地。过去土地在企业资产构成中占的比例很小,建厂征地只付给农民几年的青苗费,或搬迁费。改革开放以来,土地不断升值,评估资产就不能不包括土地。如何保证评估中的公正性,是不能忽略的。
如何处置转让产权的收入?按照规定,这部分收入只能用于发展国有企业,因此产权主体部门有权使用这笔收入;必须专项用于国有资本金的再投入,不能用来弥补财政赤字,平衡经常性预算,或挪作奖金、福利开支等。有关部门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应集中产权转让的收入,建立“国有资本金发展基金”,保证国有资产的不断壮大。
一个当务之急
加快全国性法规的制定,是规范产权交易的当务之急。最新消息是:全国统一的法规,有关部门正在加紧制定,将于近期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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