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9阅读
  • 0回复

股份合作制——明晰产权的重要途径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5-16
第2版(农村经济)
专栏:股份合作制在农村

  股份合作制——
明晰产权的重要途径
当前,农村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农村产权关系模糊不清。国家的宪法和各种有关法规都明确规定农村耕地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土地处置权;乡、村集体企业是农村人人有份,但又是人人无权过问;有投入并在长期劳动中提供了积累的社员,结果因户口外迁,或是去世后就一无所有,相反外来的劳动力,一旦户口迁进,就不用投入,不提供积累,便可坐享其成;有的地区乡级集体财产和乡财政合二为一;与产权有关的收益分配,现在基本上实行按劳分配等。所有这些,都影响市场主体的培育,影响生产要素的流动,影响集体经济的凝聚力,影响群众的主人翁意识和积极性的提高。明晰产权关系,是农村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农村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条件。
对实行股份合作制的目标设想,很多地区提到要达到明晰产权关系,推动生产要素流动,增加资金来源渠道,建立风险机制,增强农民的主人翁意识,加强民主管理,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等。然而,从上海农村的实践来看,全部达到目标的单位是很少的,多数单位是只起了集资作用。那么为什么人们对实行股份合作制的期望在多数单位未能实现?究其原因,有认识问题,也有经验问题。为了实现最初的目标设想,我认为要注意如下两个问题:
  实行股份合作制必须有正确的指导思想
集资是把分散的生产要素之一的资金集中起来,用于发展生产,只是实行股份合作制的一个目标,不是目标的全部。正确的指导思想应该是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传统的合作经济管理体制,促进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促进生产发展,提高经济效益,提高群众主人翁意识。根据这个指导思想,实行股份合作制要达到的目标,大体上有四个方面:一、改变过去集体资产人人有份,人人份额不清的模糊状况,明晰集体资产的产权关系;二、改变过去单一的按劳分配的做法,恢复按劳和按股相结合的分配制度;三、改变过去社员无权参与集体经济管理的状况,建立健全民主管理的制度;四、改变过去政社合一、政企不分的状况,坚持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等。
    实行股份合作制要处理好几个关系
⒈处理好集体资产量化到人与集体控股的关系。笔者同意这样一种看法,即存量资产中可以拿出一部分股份给社员(不仅仅是企业职工,还应该包括乡村两级合作经济组织的所有成员),作为共享部分利润的依据。其余的作为不可分割的公共积累,留作集体股。这部分股份分得的利润,一则可以作为扩大再生产的资金来源;二则可作为社区内社会设施建设和社员福利事业的资金来源。量化到人的原集体资产,可以有继承权,有条件也可以转让。量化到人的部分占多少为宜,是需要研究的问题。由于各地集体资产多少不一,不宜简单地划个固定的标准。
⒉处理好存量资产与增量资产的关系。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资产总量,包括了原有集体资产的存量和社员新投入的增量两个部分。这两部分资产表面上看是分开的,互不联系的。其实是密切相联,不可分割的。存量资产的处理,群众很满意的话,可以促进增量资产的增加;增量资产的增加,又可以加大存量资产的总量,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如果认为原有集体资产完全不可以量化到人,哪怕是量化一部分到人也不应该;只有增加新的投入,才有股份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要农民增加新的投入是困难的,因为要农民增加新的投入,他们自然联想到原有的投入都归集体公有了,再投入有股份所有权的说法靠得住吗?
⒊处理好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的关系。在确认按劳分配和按股分配相结合原则的前提下,就有个按劳和按股分配的比例关系问题。笔者认为,强调按劳分配为主,作为对整个社会的、宏观的指导原则是正确的。但是,按劳分配为主的原则,不能要求体现到每一个乡、村的区域、一个个的企业。因为股份合作制单位的按股分配,不同于资本主义社会的按资分配;这些单位的劳动报酬是计入生产成本的,股金分红是企业实现利润的一部分,因此不宜把不同范畴的两者并列起来比较;各地区、各单位的发展很不平衡,那我们是否就可以认为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单位的分配,比经济发达的地区、单位的分配更好地贯彻了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原则呢?显然是不能这样认为的。(陈锡根)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