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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维护公德正义法律保护舆论监督南宁中院改判一起名誉侵权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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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5-21
第4版(要闻)
专栏:

  记者维护公德正义法律保护舆论监督
南宁中院改判一起名誉侵权案
新华社南宁5月20日电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最近对一宗一审判决南宁晚报社以及该报记者符显略和通讯员陈德林具有侵权行为的名誉权案进行改判:撤销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判决;上诉费用由原审原告人谢连合负担,依法保护了正当的舆论监督。
这起纠纷缘于3年前在南宁晚报上发表的一篇批评报道。1991年5月下旬至6月上旬,家住南宁市北湖住宅小区的退休老干部林光钦先后三次到南宁晚报群工部上访,反映他所住的居民楼里有一名叫谢星南的年近8旬的老人,经常遭到大儿子谢连合的虐待打骂,希望记者能前往调查。报社记者符显略和通讯员陈德林先后8次前往调查,向近20位居民了解情况,被调查对象都不同程度地证实了谢连合有虐待打骂老父亲的行为。
符显略与陈德林在取得大量证据的基础上写出稿件,并于1991年7月12日以《虐待打骂老人的行为应受到全社会的谴责》为题发表。见报两月后,谢连合向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对南宁晚报社及符显略和陈德林提出诉讼。原审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南宁晚报社及符显略和陈德林立即停止对谢连合名誉权的侵害;并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南宁晚报二版显要位置登载向原告谢连合赔礼道歉文章,以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南宁晚报社及符显略和陈德林不服判决,上诉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法院经调查审理,认为:符显略和陈德林撰写的报道反映的问题基本是真实的,没有侮辱诽谤谢连合人格的内容,也无乘机打击报复谢连合之故意。据此,作出了撤销原审法院判决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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