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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方转移我国内资本手段种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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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5-24
第9版(经济生活)
专栏:市场警钟

  外方转移我国内资本手段种种
北京市工商局企业监督处刘健
有些企业外方在我国登记领照后,利用我个别政策不配套,部门衔接有缝隙,国内企业相对闭塞、求资心切,对世界市场缺乏了解的空子和心理,在企业运行的初期、盈利期和结束期三个阶段上,以多种手段侵吞、掠夺我国内资本。其手法大致如下:
▲设备作价时,以欺骗手段提高报价。以“联合购买,各占其股”为谎,要求中方企业将外汇汇至其境外帐户,许多中方企业不知其中有假,外汇误出国境。
▲以无形资产入资,利用无价格参照体系和中方企业不能对其价值含量做出准确估计的机会,提高价额,以无资产或少量资产投入的状态占取股份,分取利润。
▲通过技术、设备投入,控制生产所需原材料的供给及境外采购权,以高报价形式,在境外劫掠、侵吞中方外汇。并利用中方企业的“求汇”心理,垄断外销渠道和外销权,隔断我企业与国际市场间的联系,以压低产品出口价格,抬高国外销售价格的方式,在境外获取超常利润。
▲以“中心企业(外方占有50%以上股份的企业)为核心,建立“集团”,变“集团”中的其他企业为“中心企业”的加工厂,控制其他企业产品的国内销售。“中心企业”低价收购其他企业产品,在国内商业渠道中获取超常利润。
▲入资后不久,以虚假理由将所投资本抽回,由中方企业资本或国内银行贷款支撑生产运行,以非法分配资格参加利润分配。
▲利用我区域政策上的差异,以不规则财务手段转移收入至其他税区(往往是低税区),造成虚亏实盈的假象。
▲在国内异地同时有其他企业的外方,将其占高股企业的成本费用,移至其占低股的企业,或将发生费用就地搁放,形成高额“待摊费用”。在低股企业,因其所占股份不大,而将负担甩给中方企业。
▲一笔投入,多次验资,反复抽逃,形成多个注册资本,造成以非法分配资格在多处分取利润。
▲将免税的物资、设备,转租或出售予他人,获取暴利。
▲非法涉足国家限制的经营领域,以诈骗手法,骗取中方企业的大量资本,存入帐户,食取利息,并将此做为经营利润汇出境外。
▲企业经营期满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清算盘盈,再以虚股参与剩余财产的分配。
上述所列手法,可归结为四种类型:即高报价、占虚股、吃差价、做假帐,分别表现在企业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上。不法外商上述手法的实施,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引进外资的实际成果在一定程度上被打了折扣,对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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