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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是政府好参谋——记天津市著名青年律师刘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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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5-24
第10版(法制纵横)
专栏:在司法行政战线上

  他是政府好参谋
——记天津市著名青年律师刘宁
本报记者毛磊
天津辛普森家用电器有限公司破产案是全国第一起合资企业破产案件。身为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主任的刘宁受聘担任市政府破产清算组法律顾问,处理此案既无前例可授用、借鉴,又无现成的法律法规可依照,对律师无疑是一次考验。成立仅仅几年的天津辛普森家用电器有限公司,总投资额达1225.2万澳元,合营期限为20年,由于原料困难,资金紧张,无法周转,难以为继。根据公司清算委员会对公司资产、债权债务的清算审计,负债6500万元,资不抵债额达2000万元。
破产,在国外是司空见惯的企业竞争中的自然现象。在我国现行制度下,破产却非同小可,尤其是在合资企业迅猛发展的形势下,辛普森在“合资”了如此短暂的时间里就要破产,那么谁还敢再来投资?天津市政府不能不忧虑重重。
市政府为此几次召集会议,都难以敲定。
市政府公司主管部门的一位负责人找到东方律师事务所,向刘宁律师进行法律咨询。他想知道,破产究竟好不好?
刘宁肯定地回答:“不但好,而且很好。”
合资企业破产会不会影响天津市的投资环境?
刘宁自信地谈了作为律师的见解:“合资企业能够破产,正好说明国有法律环境好。生与死是自然的法规。正如人不能只管生不管死,光有妇产医院,不设殡仪馆。对企业而言,有生的法律,也有死的法律,才能成为完整的法律体系,因此不用担心外商投资因此而举步不前、相反,破产之举,展示给他们的是一个健康的投资环境。
债权人的利益将怎样实现?
“对债权人来说,企业破产并不意味着逃避债务,而是法律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手段。如果某一法院对某一笔债务一旦判决强制执行,其他债权人也会蜂拥而去,法院快审快结,强制执行,造成谁先来谁拿钱,后来者则债权得不到清偿,其合法权益便被剥夺。甚至连破产企业职工的工资、劳动保险资金和国家税收也会统统被拿走,企业也失去了重整旗鼓的机会,后果严重。因此让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可以避免法院强制执行生效的判决。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同时,破产企业可以暂时解脱还债的义务,企业通过整顿有可能起死回生,企业在自由竞争中,该死的就死,通过物竞天择,优胜劣汰,留下来的都具有竞争力。”
那么,破产对企业职工有什么影响?
“企业长期负债,职工跟着倒霉。企业破产,职工可以另谋生路。企业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可先于其他一般债权受偿。当然,合资企业职工在签订合同之前,对其风险就应该想到。”
市政府最后一次会议邀请刘宁律师出席。律师的意见对决策者起到了决定性的影响。一位副市长当即拍板:“按律师的意见办!”此时,外地一家法院已判决辛普森公司偿还债务200多万元。在这家法院强制执行前,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辛普森公司的破产申请案。法院栽定,宣告天津辛普森家用电器有限公司破产,进入破产还偿程序。
根据债权人会议决议,破产财产进行整体的拍卖。刘宁律师参照国际惯例,以及河北、福建、上海、北京四省市有关拍卖方面的规定,起草了一份长达8000字的拍卖规则,律师的意见在拍卖会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天津市著名青年律师刘宁1984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开始了律师生涯。1988年他与其他5位律师共同创建了天津首家合作制的东方律师事务所,该所1991年被司法部评为全国先进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刘宁从事律师工作10年间,先后担任30余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承办种类案件300余件,办理过一批在国内很有影响的经济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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