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9阅读
  • 0回复

我国有条件地允许外商投资民航业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6-03
第2版(经济)
专栏:

  我国有条件地允许外商投资民航业
据新华社北京5月31日电经国务院批准,中国民航总局和外经贸部日前联合颁发了《关于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有关政策的通知》。通知指出,为了加速民用航空业的发展,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在以国家投资建设为主的原则下,有条件地允许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
通知说,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方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建设民用机场(军民合用机场除外,下同)飞行区(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机坪),中方出资应在企业注册资本中占51%以上,董事长、总经理由中方人员担任;优先考虑投资建设民用机场飞行区的外商,投资建设候机楼(贵宾室的建设及管理除外)、货运仓库、地面服务、飞机维修、航空食品、宾馆、餐厅、航空油料等机场配套项目。其中候机楼建设项目,中方出资应在51%以上,董事长、总经理由中方人员担任;投资建设民用机场飞行区的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可适当扩展其经营范围,空中交通管制系统由国家投资和管理,不吸收外商投资或参与管理。
通知指出,允许外商,首先是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与中国航空运输企业共同投资,以合资或合作方式设立航空运输企业;允许外商,首先是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购买中国航空运输企业的股份或与中国航空运输企业互相参股,设立航空运输企业;外商投资设立航空运输企业,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会同有关部门选择一、二家航空运输企业进行试点。待试点成熟后,再逐步推广;外商投资设立航空运输企业,外商在该航空运输企业的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中所占比例不得超过35%,其代表在董事会的表决权不得超过25%;外商投资设立航空运输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均由中方人员担任;外商投资设立的航空运输企业,在各项税收方面与国内同类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