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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传统与人权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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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2-14
第6版(国际)
专栏:国际札记

  文化传统与人权观
石泉
2月1日,美国国务院又发表了一份“人权报告”,老调重弹,再次对世界上不少国家的人权状况说三道四,对中国的国内情况进行歪曲、指责和攻击,受到有关国家的严正批驳。中国外交部发言人也再次表明态度,坚决反对以人权为借口干涉中国内政。
谈人权问题,使人回想起去年11月江泽民主席在西雅图正式会晤美国总统克林顿时说的一番话。他说,地球上有上千个民族,约200个国家,有着多种多样的文化传统和生活方式,世界是丰富多彩的。这一事实也反映在人权观上。欧美发达国家和东方发展中国家,由于文化传统、生活方式以及发展阶段不同,人权观也存在着差异。例如,中国的先哲在2000多年前就有“宗庙之本在于民”、“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等重民和博爱的思想。中国社会主义的生活方式决定着它强调人权的广泛、公平和真实性,这是经过中国人民艰苦斗争和流血牺牲而得来的。当中国的公园门前挂着“华人与狗不准入内”的牌子时,中国人有何人权可言!作为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发展权则是关系到中华民族命运和前途的重要权利。这是中国的国情。欧美国家则有另一种国情。且不说生活方式和发展阶段迥异,文化传统也不是一脉相承。欧美国家的人权观主要源于欧洲文艺复兴运动所产生的人文主义思潮。当时,新兴的资产阶级把个人自由和追求个人幸福看作是人类的本性,以此作为他们反对宗教特权、等级制度和封建割据的理论根据。这一思潮对推动当时的社会进步和发展无疑有着重大的历史意义,但同时也有着明显的历史局限性。这里不妨回顾一下欧洲人权学说创始者们的一些著名论述。
首先,他们所追求的个人自由和幸福,其实质是财产占有权。被马克思、恩格斯称为资产阶级自由主义“始祖”的英国政治思想家洛克认为,在生命、自由、财产等这些“不可让予、不可剥夺”的“天赋人权”中,财产权是最基本的权利。他有一句名言:我的马吃的草,我的仆人割的草皮都是我的财产。财产,而不是血统或者神的意志,才是权利的标志。实际上,当洛克和其他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思想家打起“天赋人权”的大旗反对宗教神权和封建专制时,他们是“用金钱的特权代替已往的一切个人特权和世袭特权”。世界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美国宪法于1787年制定时,也把拥有财产和纳税作为获得选举权的条件。顺便说一下,根据这部宪法,美国的黑人和妇女还因为“天赋”的肤色和性别而被长期剥夺了选举权。事实上,直到本世纪60年代,美国才可以说实现了新中国在其第一部宪法中即已颁定的普选权。
再者,欧洲人文主义的人权观承认“人生而平等”,但在运用权利时,又承认由于人的力量不平等,因而相互侵吞是合理的。对此最为典型的表述是17世纪荷兰政治思想家斯宾诺莎所说的:“大鱼有最大的天赋之权吞小鱼”。他的自然权利说认为,人的天赋权利和他的天然欲望及力量的大小是一致的,也就是说,权利的大小取决于每个人力量的大小。他毫不掩饰地认为弱肉强食、以强凌弱是天然法则。有此一说,老牌的资本主义国家在其发展过程中,实行殖民扩张、奴隶贸易、奉行炮舰政策,也就顺理成章了。圆明园被八国联军劫掠一空、付之一炬,中国还得交纳巨额“赔款”!当然这已成为历史,但时至今日,霸权主义、强权政治还远未从国际生活中消失,人们从中仍可看到那段历史的影子。
欧洲资产阶级革命先驱们的人权思想是有过历史贡献的,但历史毕竟迈着大步走过了3个多世纪,世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对他们的思想本应批判地继承,何况欧洲之外还存在着更古老的辉煌文明,是大有可供比较、借鉴之处的。因此,不同国家、不同民族在人权问题上有着相同或不同的立场和观点是十分自然的,一时不一致的,完全可以求同存异。但决不应该把一种人权观强加给别人,更不能利用人权问题干涉别国内政,施加政治压力,这样做不但达不到目的,而且往往适得其反,用西方一句俗话说是开枪伤了自己的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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