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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党中央国务院当好民族工作的参谋和助手国务院批准国家民委“三定”方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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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6-05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为党中央国务院当好民族工作的参谋和助手  
国务院批准国家民委“三定”方案
本报讯国务院最近批准了国家民委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方案的要求,国家民委将进一步强化宏观管理职能,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族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关于民族问题的法规,加强调查研究、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工作,当好党中央、国务院在民族工作方面的参谋和助手。
国家民委副主任陈虹日前对记者介绍说,在新的历史发展时期,国家民委作为国务院管理民族事务的职能部门,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积极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社会管理和发展经济与文化教育事业的政策,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促进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共同繁荣,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稳定。陈虹说,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民委“三定”方案,不仅强化了国家民委的职能,而且对国家民委的职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家民委将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引下,上为党中央、国务院当好参谋助手,下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竭诚服务。
根据方案的要求,国家民委的主要职责是:制订有关民族问题的政策、法规,开展民族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检查民族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指导、监督有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设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协调民族关系,办理有关保障少数民族各项权利的事宜;参与制订有关民族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民族地区改革开放、发展经济的特殊政策和措施,参与有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专项贷款、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和协调经济发达地区与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地区的扶贫工作;研究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组织协调对全国民族问题的综合调查研究;参与研究制订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文化、科技、卫生、体育等事业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管理所属民族院校和文化事业单位;管理全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和民族古籍整理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和编辑出版工作;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联系少数民族干部;研究世界民族情况,开展有关少数民族的对外宣传工作,参与办理涉及联合国反对种族歧视等国际条约的有关事务;管理有关的涉外事务,办理居住国外的少数民族同胞回国探亲、旅游、定居和组织接待国内少数民族学习、参观、考察等事宜;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族事务委员会的业务工作,加强同民族自治地方的联系;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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