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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力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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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6-06
第5版(理论)
专栏:改革热点纵横谈

  加大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力度
张培森
在目前新税制运行当中,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是个人所得税调节力度不够,贯彻执行还不到位,未能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作用,亟待加以解决。
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税制中的主体税种之一,是这次税制改革中唯一的一项税收立法。这是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对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又重新颁布的一个重要的税收法律文件。它结束了我国对个人所得税存在的三税(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同时并立的状况,初步建立起比较规范、统一和符合国际惯例的个人所得税新制度。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最重要的特点是:(一)比较适合中国国情。新税法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适应我国经济增长、个人收入来源及收入水平和物价等变化情况,简化了税制,降低了税负,比较合理地确定了内外有别的费用扣除标准。(二)比较符合国际惯例。新税法统一、规范了自然人所得税制度,不论个人的国籍如何,只要符合居民或非居民界定条件即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就适用统一税法,须依法纳税。
需要指出的是,一个好的税法,必须有强有力的政策措施使其贯彻执行。因此,加大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力度及征管力度是当前税收工作中一个值得研究解决的问题。在我国实际生活中,个人所得税流失严重,主要表现是:其一,纳税意识差。税法明确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要实行个人申报与代扣代缴两种办法。但在实践中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是符合纳税条件的义务人不申报或申报不实。另一种是代扣代缴单位因受来自社会的多种干扰,尽量少扣少缴应纳税款。其二,征管不力。一方面,的确存在纳税人对税法不了解,不知如何纳税的问题。但另一方面税收征管力量不足,手段落后,无法对纳税人申报、核查、解缴及查补等环节进行跟踪。其三,对偷、逃税行为惩罚不力。如前几年少数演艺人员偷、逃税款数目惊人,但未受到应有处罚,社会反应强烈,客观上助长了偷、逃税行为。
加大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力度,应当重点解决好如下几个问题:
第一,明确征收重点。在我国目前经济条件下,从个人收入的来源看,按劳分配的收入占主体,但多种分配形式形成的个人收入快速上升,比重增大;从个人收入的构成看,工薪收入大大低于非工薪收入。工薪收入与非工薪收入差距拉大,出现个人所得过分悬殊现象。这是由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及工资制度等因素决定的。从这一情况出发,在较长时期内,个人所得税调节的重点应放在非工薪收入方面,依法征收,加强控管。
第二,强化征收手段。世界各国对个人所得税征管手段都十分严厉。尽管也存在偷、逃税现象,但毕竟数目不大,这与采用先进的征管手段直接有关。例如美国采用庞大的计算机联网,使税务纳税申报与银行有关业务联结,个人纳税档案全部存储在计算机中心,必要时可以随时对某个纳税义务人的申报表和纳税情况进行调查、审计,以监督、管理是否真实申报纳税。这点值得我们借鉴。
第三,制定纳税申报制度。推行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强化调节力度,极为重要的一项基础工作,就是建立个人所得纳税申报制度。这方面一直是薄弱环节。应当首先建立纳税人申报纳税档案,然后逐步进行各个环节的工作。在这方面计算机应用大有前景。
第四,保证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与纳税人一样是对等的。关键是如何加以保证。税务机关必须依法征税,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这是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还必须明确认识,税务机关是政府的代表,在执行税法上有着至高无上的权力,一切纳税义务人不应以各种理由干扰税务机关执法。对于征纳过程中出现的异议,应当通过行政复议直至上诉税务法庭按程序予以解决,以维护税法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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