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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斯互免外交公务护照签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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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6-07
第4版(要闻)
专栏:

  中斯互免外交公务护照签证
新华社北京6月6日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副总理兼外交部长钱其琛和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副总理兼外交部长洛伊泽·佩泰尔莱分别代表本国政府于1994年6月1日在北京签署了中斯关于互免持外交和公务护照者签证的协定。
该协定将于1994年7月1日起生效。自该协定生效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原南斯拉夫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于1979年4月19日达成的关于互免签证和签证费的协定在中、斯两国间即行失效。
协定规定:中斯双方持有效的外交、公务护照者及其使用同一本护照的未成年子女,从对方向国际旅客开放的口岸,进入或通过对方国境,停留不超过90天,免办签证。双方驻对方外交代表机构或领事机构、国际机构中持有效的外交或公务护照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任职期内出入对方国境,免办签证。所有上述人员如在对方停留逾30天,应在入境后依照该国有关规定办理居留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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