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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基本确立现代版权制度《著作权法》实施三年受理案件五百多起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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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6-08
第3版(教育·科技·文化)
专栏:

  我国基本确立现代版权制度
《著作权法》实施三年受理案件五百多起
据新华社北京6月6日电(记者曲志红、郭小兰)我国的版权保护事业起步虽晚却进展迅速,三年中不仅在国内建起较完整的版权保护体系,而且大步迈进国际版权大家庭,实现了版权国内保护和国际保护的接轨。一个年轻而现代化的版权制度在我国已基本确立。
随着改革开放大潮的兴起,我国的版权保护从零起步。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开始起草,经过反复论证修改,新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于1990年在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上通过,并于1991年6月正式生效。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也相继颁布,我国的版权保护立法初具规模。
《著作权法》除了规定著作权人获取应得的报酬外,它还从各个层次为著作权人提供全面的法律保护。三年来,全国法院系统就受理了著作权案件500多起,越来越多的文学、艺术、科技工作者为自己作品的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等,理直气壮地走上庄严的法庭,向侵权行为宣战。
三年来的实践证明,《著作权法》的实施,不仅使我国对文学艺术科技等事业的保护有了法律依据,因而极大地激发了创作者的积极性,直接推动两个文明建设的发展,而且它还向整个社会表明一种对知识、对创造性的工作、对人的尊严的尊重。许多专家认为,这将对我国社会的长远发展和进步产生深刻影响。
在建立和完善国内版权保护体系的同时,我国还以积极的姿态推进版权保护的国际化进程。我国早在《著作权法》起草初期,就非常注意吸收国际版权界的经验和长处,并充分注意到国际著作权公约的要求,为加入国际版权组织作了相应准备。1992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加入《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决定;11月7日,又决定加入《录音制品公约》。1992年10月和1993年4月,这三个国际版权公约先后在中国生效。至此,我国已成为主要国际版权及相关权利公约成员国,与世界上100多个国家建立了相互保护版权的关系,基本实现了涉外版权关系的正常化。而这一切的完成,距离我国《著作权法》颁布还不到三年时间。可以说,在短短几年时间里,我国走过了国外许多国家用几十年,甚至上百年走过的路程。
版权保护工作在我国飞跃式的发展引起国际社会的瞩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鲍格胥将中国加入《伯尔尼公约》称之为“重要的历史性成就”,是中国和“国际版权界的巨大成功”。他认为,这对于中国的文化、科学和社会发展以及整个国际社会都是一件极有意义的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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