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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关于修订高等学校领导关系的决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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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3-10-11
第1版()
专栏: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关于修订高等学校领导关系的决定
(一九五三年五月二十九日政务院第一百八十次政务会议通过)
(一九五三年十月六日公布)
为使高等教育密切联系实际,有计划地培养各类高级建设人才,以适应国家大规模经济建设的需要,中央人民政府高等教育部必须与中央人民政府各有关业务部门密切配合,有步骤地对全国高等学校实行统一与集中的领导。因此,特修改一九五零年八月二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关于高等学校领导关系的决定”,对高等学校的领导关系作如下的决定:
一、中央高等教育部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与学制,遵照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全国高等教育的各项决定与指示,对全国高等学校(军事学校除外,以下同)实施统一的领导。
凡中央高等教育部所颁布的有关全国高等教育的建设计划(包括高等学校的设立或停办、院系及专业设置、招生任务、基本建设任务)、财务计划、财务制度(包括预决算制度、经费开支标准、教师学生待遇等)、人事制度(包括人员任免、师资调配等)、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生产实习规程,以及其他重要法规、指示或命令,全国高等学校均应执行。其有必要变通办理时,须经中央高等教育部或由中央高等教育部报请政务院批准。
二、为利于高等学校的发展、建设及教学密切结合实际,关于各高等学校的直接管理工作,得按下列原则由中央高等教育部与中央有关业务部门分工负责:
(一)综合性大学由中央高等教育部直接管理。
(二)与几个业务部门有关的多科性高等工业学校由中央高等教育部直接管理。但如中央高等教育部认为必要,得与某一中央有关业务部门协商,委托其管理。
(三)为某一业务部门或主要为某一业务部门培养干部的单科性高等学校,可以委托中央有关业务部门负责管理。但如有关业务部门因实际困难不能接受委托时,应由中央高等教育部管理。
(四)对某些高等学校,中央高等教育部及中央有关业务部门认为直接管理暂时有困难时,得委托学校所在地的大区行政委员会或省、市人民政府或民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
三、管理高等学校的中央各业务部门和地方政府,应按照政务院及中央高等教育部有关高等教育的各项规定,管理所属高等学校的各项工作并向中央高等教育部提出建议和报告。其具体职责由中央高等教育部与中央有关业务部门根据本决定的精神商订之。中央各业务部门和地方政府管理高等学校,如遇有规定未尽事宜应与中央高等教育部协商处理。四、管理高等学校的中央各业务部门应设专管机构,与中央高等教育部经常密切联系,并在其指导下,切实负责执行管理高等学校的工作。管理高等学校的中央各业务部门和地方政府的首长应经常关心和定期检查此项管理工作之进行。
五、关于高等学校的专业课教材、设备、生产实习、科学研究及其他有关与生产企业机关合作事项,中央高等教育部应与中央及地方各有关业务部门协商处理。各有关业务部门应积极予以协助。
六、各高等学校应与所在地大区行政委员会及省、市人民政府密切联系,取得其指导与帮助。各大区行政委员会和省、市人民政府对当地高等学校负有指导、监督的责任,对学校的政治领导、干部学习、基本建设、一般人事及警卫等工作尤应予以积极的帮助和指导;但非经中央高等教育部批准,不得擅令学校停课、放假或改变学校的教学计划。
七、一九五零年八月二日颁布之“关于高等学校领导关系的决定”自本决定公布施行之日起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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