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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起企业破产淘汰机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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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6-10
第5版(理论)
专栏:改革热点纵横谈

  建立起企业破产淘汰机制
中国工业经济协会调研部
为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1994年我国相继出台一系列重大改革措施,改革进入到经济体制全面转轨的攻坚阶段。这个阶段面临的艰巨任务之一,就是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规律的企业破产淘汰机制。
搞活企业,一直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而如何看待搞活企业,是一个需要进一步统一思想的问题。搞活企业,是一个宏观层面的概念,即从总体上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不可能也不必强求把每一个企业都搞活。事实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存在着生与死的辩证法:一些企业兴旺发展,另一些企业可能会淘汰消亡。企业有生有死,优胜劣汰,既是市场竞争规律作用的必然结果,也是提高国民经济整体素质的要求。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吃国家“大锅饭”,企业之间难分优劣,企业因而有生无死。十几年来企业改革不断深化,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但是在企业破产淘汰问题上并没有多大突破,企业只生不死,致使许多矛盾长期积累,无法解决,已成为影响国民经济良性循环、制约国民经济总体效益的一个重要因素。
首先,一些长期经营不善、严重亏损的企业不能淘汰,躺在国家身上,或靠财政补贴“输血”,或靠银行贷款延长“寿命”。巨额的财政补贴,严重削弱了国家财政的积累功能,增加了财政赤字;大量无效贷款,使得银行信贷资金沉淀呆滞,甚至永远无法收回,导致银行资产质量恶化,风险承担能力降低。两种情况,最终都形成亏损企业倒逼银行,导致货币和信用的扩张,加大通货膨胀。
其次,该死的企业不能死,既阻碍着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又制约着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使运用市场机制配置资源、运用竞争法则调整结构的实践,迟迟不能取得实质性进展。
第三,企业没有破产淘汰的压力,经营机制的转换就很难最终完成。对于企业经营者和生产者来说,如果缺乏对破产结果的认识和警惕,要建立起比较严格和明确的自我约束机制恐怕只是一句空话。
总之,以破产为手段,建立起优胜劣汰机制,促进企业经营成效的提高,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也是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效益的现实需要。
回顾改革的历程,要不要在中国搞破产法,最初是发生过较大争论的。当时除了理论上的障碍之外,就企业所处的客观环境而言,与现在的情况也有很大差别。在刚刚萌芽的市场、很不健全的市场规则面前,仅仅处于放权让利阶段的国有企业很难与破产概念联系在一起。随着改革逐步深化,市场体系逐步建立,价格生成机制转向市场为主,法律调节较多地出现在经济活动之中,市场经济对破产机制的呼唤才显现出来。与此同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一步步摆脱政府的行政控制,走向市场,拥有一定程度的经营自主权力,使企业必须承担起相应的民事责任。所以说,正是改革的发展与深化,才使破产机制从理论探讨真正进入到改革实践。
近几年来,我国国有企业破产开始有了突破。据统计,1992年在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428件破产案件中,国有企业有130件,其中当年宣告破产的国有企业有11家。这一情况表明,不管人们主观意念怎样,破产淘汰已步入社会经济生活。
当前的问题是,一些地方、一些部门的经济工作者缺乏对破产机制的正确认识,他们较多地看到破产带来的负面效应,例如暴露出的生产亏空、贷款损失、部分职工进入社会待业等等,感到这些问题处理起来比较棘手,因此对推进企业破产持消极态度,怀疑建立这个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应当看到,今年起开始实施的财政、税收、金融、投资、外贸以及即将出台的国有资产监管等重大改革措施,为企业创造出了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对企业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责任要求,从而使建立破产淘汰机制显得更为迫切。据各地经委反映,对一些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的国有企业,多年来一直沿用的调整产品结构、更换领导班子,乃至关、停、并、转、包等都已越来越难起作用。求救无术,告贷无门,生产瘫痪,债主登门,已经成为这些企业的真实写照。还有一些企业,在债务纠纷中,财产被查封扣押,设备和产品被判以抵偿债务,完全丧失了生存条件,实际上“不破自破”。这些都说明,企业破产淘汰已经成为经济生活中无法回避的一个客观现实,不主动理智地选择破产,破产也会自己找上门来。
毋庸讳言,破产本身也存在一些消极效应,尤其是在处理不当的情况下,会引发一些矛盾。但是,更应看到的是,破产有着巨大的正面作用。对于国家来说,借助破产手段淘汰那些经营不善、素质极差的企业,有助于提高企业的优化程度,减少国有资产的浪费和无效占用。通过破产的实施,能给企业以外部压力和警戒,鞭策企业自觉提高管理水平,不断增强企业活力。另外,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破产机制更深层次的意义将逐步显现出来,那就是约束所有者行为,促使所有者谨慎投资,科学地选择和监督经营者,及时、充分地保护和支持企业合理的经营行为。
对于债权人(包括目前国有企业最大的债权人——银行)来说,破产的实施,将对债权提供最有效的法律保护。企业在破产宣告后,必须依法最大限度地归还债务,这就使债权人长期虚置的债权得到相对合理的实现,从而减少债权中的水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企业破产将终止债务的拖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现在的“千年不赖、万年不还”的债务现象和屡清屡欠的“三角债”困扰,从一个侧面促进经济运行秩序走向合理。
最后,对于企业职工来讲,建立破产机制,一方面将更加紧密地把企业兴衰与个人利益融合起来,促使职工更为关心企业的生产经营,调动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另一方面,在真正出现破产倒闭的情况下,职工可以尽早摆脱停工停产、少薪缺薪的局面,在政府的帮助下,重新走上新的工作岗位。即使一时就业困难,待业期间,国家将提供一定程度的生活救济,职工的基本生活条件也将能够得到保障。
当然,在我国要真正建立起破产淘汰机制决非一件易事。完成这一任务,不仅需要进一步统一思想,看到企业破产的客观性和建立破产机制的作用,还必须研究我国的具体情况,总结实际经验,有针对性地制定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当前新旧体制交替时期,导致企业破产的直接原因往往带有许多旧体制打下的烙印,历史形成的债务与一定意义上的商业债务性质并不相同,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障基金积累水平不高,覆盖面不广,这些实际情况要求解决企业破产必须要有过渡性的政策,不能完全照搬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通用做法。但是,只要我们敢于实践,勇于探索,并不断总结实践经验,完善破产法规,在维护社会稳定的前提下,适时推进企业破产,一个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破产淘汰机制就一定会建立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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