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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走私必须依法严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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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6-11
第1版(要闻)
专栏:短评

  法人走私必须依法严惩
继5月29日公布乳山市和珠海市重大走私案之后,今天中央纪委、监察部又公布了对辽宁省丹东市重大走私汽车案处理情况。这是党中央部署近期反腐败斗争所取得的又一成果。
丹东市重大走私汽车案,是一起典型的法人走私案件。这起重大走私案,是由少数企业单位提出,经市长常义等少数领导人同意,以市政府名义指使和组织协调,由企事业单位具体实施的。常义身为丹东市市长,置党纪国法于不顾,公然为了小集团的利益,不惜损害国家利益和全局利益,最终滑进了犯罪的深渊。辽宁省委、省政府作出给予常义开除党籍、撤销行政职务的处分决定,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十分必要。
法人走私,是有预谋、有组织的集体犯罪行为。在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一些人打着发展本地区经济的招牌,堂而皇之地走歪门邪道,为小集团谋取暴利,使国家的整体利益受到了严重损害。这种犯罪往往更有欺骗性,更应当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有的人,包括少数领导干部,为法人走私等违法乱纪行为找借口,说什么“是为了集体,没有以权谋私,没有装个人腰包”,以此掩护和开脱违纪或违法犯罪行为,这是不能自圆其说的。恰恰相反,与一般的走私案相比,法人走私不仅犯罪金额更大、涉案面更广,而且手段更隐蔽、情节更复杂、对全局利益造成的危害更严重。因此,对法人走私等犯罪行为,必须依法严厉打击和惩处,即使“不入个人腰包”,也是绝对不能容许的。
走私是破坏国家对外贸易管制、偷逃关税、非法牟取暴利的严重犯罪行为。各级党政组织和党政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以丹东市汽车走私案为鉴戒。遵纪守法是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我们务必遵纪守法,打击和杜绝法人走私。要正确处理全局利益与地方、部门利益的关系,决不允许以“发展经济”、“敢闯敢试”为借口,肆意践踏法纪,攫取非法暴利,决不允许不择手段地出卖和损害国家利益、全局利益以谋取局部利益和小集团利益。各级领导干部包括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都要从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全局高度,充分认识法人走私的严重危害性,自觉地遵守党纪国法,旗帜鲜明地同法人走私等犯罪行为作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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