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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伤残应赔偿哪些损失?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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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6-11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法律顾问

  过失致人伤残应赔偿哪些损失?
编辑同志:
由于李某的过失,造成许某双目失明终身残废,并失去了工作。被害人可要求侵害人赔偿哪些经济损失?
(辽宁沈阳市许世林)许世林同志:
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根据此条规定,侵害人一般应当赔偿受害者以下损失:1.医疗费。包括:诊断费、药费、治疗费、检查费等直接医治人身损害所耗费用。2.交通费和住宿费。受害人须送医院抢救和必须转院治疗的,受害人及其护送人员的车船交通费和住宿费等。3.死者的丧葬费和死亡补偿费。4.残废者的生活补助费。5.受害人的误工工资。6.护理人员的误工补助费。7.残者伤前或死者生前抚养人员的生活费。8.其他必要的支出费用。
根据你来信所述情况,李某除应赔偿许某医疗费、误工工资、护理费、转院治疗的交通费和住宿费以及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以外,还应赔偿特殊医疗费用和残疾用具费用,如安假眼的费用和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费用。如果许某丧失劳动能力前有实际抚养人口,而被抚养人又无其他生活来源,李某还应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6条规定:“侵害他人身体致使其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赔偿的生活补助费一般应补足到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也就是说,对致残者应当赔偿的生活补助费,其确定方式是补足到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而不是以受害人致残前的实际收入作为标准,赔偿受害人残废后所减少的收入。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一般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平均生活水平统计确定。致残的伤害赔偿,有时会出现误工赔偿和生活补助费赔偿相衔接的问题。审判实践中,多以定残时间作为一个界限,之前按照误工损失赔偿,之后按照生活补助费赔偿。致残生活补助费赔偿的年限,可以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第(5)项的规定计算,即:“自定残之月起,赔偿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本版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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