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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转发证券委意见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停止审批新的审核规范已有的交易所 严格控制境外期货和金融期货交易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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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4-06-17
第1版(要闻)
专栏:

  国务院转发证券委意见 
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
停止审批新的审核规范已有的交易所 严格控制境外期货和金融期货交易
新华社北京6月16日电国务院办公厅最近转发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各有关方面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的《意见》指出,1993年《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期货市场盲目发展的通知》下发后,有关地方和部门加强了对期货市场的监管,并相应采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一定成效。但是,盲目兴办期货市场的问题仍未完全解决。目前,我国期货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期货交易所和经纪公司过多、过乱,运作很不规范;二是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不少属投机性质,有的已给国家造成很大损失;三是一些期货经纪公司采用各种手段,欺诈国内客户,造成大量外汇流失;四是地下非法期货交易屡禁不止。我国期货市场还处在试点阶段,要本着“规范起步,加强立法,一切经过试验和严格控制”的原则稳步发展。目前要重点清理、整顿现有的交易所和期货经纪公司,加强对交易所和经纪公司的管理,特别是要严格控制境外期货和金融期货交易,坚决打击各类非法期货交易活动。
《意见》提出,各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要立即停止审批新的期货交易所。对已有的期货交易所要重新进行审核和规范。在国务院《通知》下达前,经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于1993年12月底前已开业的交易所,要分两类进行清理。一是大部分交易所将按批发市场进行管理,不再冠以交易所的名称,不得进行期货合约买卖。二是对符合条件的少数交易所,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下同)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证监会从严审核并报请国务院批准后,可进行标准化期货合约交易试点。经批准进行试点的交易所,要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重新登记注册,由证监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其进行监管。
《意见》指出,要严格限定期货交易的范围,各交易所要以商品期货交易为主。暂不开办金融期货业务,一律不得开展国内股票指数和其他各类指数的期货业务。各期货经纪公司均不得从事境外期货业务,已开展此项业务的不得接收新客户和新订单,已持仓者要在交割日前平仓或在交割日进行实物交割,平仓后即把汇出境外的保证金调回。《通知》下发前已设有期货经营机构的全国性公司,经证监会重新审核批准,可为本系统在境外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业务,但必须在证监会指定的境外期货交易所进行交易,交易品种须经证监会认可。委托境外期货经纪公司代理交易,受托方必须是证监会认定的交易所的结算会员。外汇指定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证监会审核批准,可利用境外外汇期货业务进行套期保值,但要接受国家外汇管理局和证监会的监督管理。从事境外期货业务必须取得证监会颁发的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
《意见》还指出,要严格审批各类期货经纪公司。暂停审批新的期货经纪公司。经证监会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期货经纪公司,须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后方可开展期货业务。对于外资、中外合资期货经纪公司,原则上不予重新登记注册。要从严控制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与期货交易,坚决查处各种非法期货经纪活动,加强期货市场的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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